贺善侃
十八大以后,习近平总书记在参观《复兴之路》展览时指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就是中华民族近代以来最伟大的梦想。”这一引发广泛共鸣的“中国梦”话题,既饱含着对近代以来中国历史的深刻洞悉,又彰显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和宏伟愿景。“中国梦”的本质内涵是实现国家富强、民族复兴、人民幸福。“国家富强”是“中国梦”的根本。只有国家富强了,民族才能振兴,人民才能幸福。而中国的富强离不开社会和谐和社会公正。
一、和谐:中国富强梦的根本属性
“国家富强”是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宏伟目标的“中国梦”的根本。从某种意义上说,“中国梦”首先是“中国富强梦”。
在当今世界,几乎每个国家都在竞逐富强,赶超别国。国富则国力强,国穷则国力弱,就要遭人欺。这是一部中国史乃至世界史向我们彰显的千古真理。这里所谓“富强”,即富裕、强盛。富裕,指国家在经济上富裕,人民生活水平高,福利待遇好;强盛,指国家在综合国力竞争中占有优势地位。然而,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中国所追求的“富强”之价值目标又有其特殊性,这就是中国富强梦所具有的社会主义属性;亦即:中国的富强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富强。
中国所追求的国家富强的社会主义属性集中体现在对“富强”与“和谐”的内在统一上。这就是说,社会主义国家的富强是以社会和谐为根本特征的富强。这是因为,和谐是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属性的根本特征。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这是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论断,十七大报告对此作了再次重申,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是在发展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历史过程和社会结果。”[1]把社会和谐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进一步深化了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本质的科学认识,深刻反映了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自觉追求的价值目标,也正确规定了“中国富强梦”的根本属性。
按照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设想,未来社会将在打破旧的国家机器、消灭私有制的基础上,在社会生产力获得极大发展的基础上,消除阶级之间、城乡之间、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之间的对立和差别,实现各尽所能、各取所需,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使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人与自然之间形成和谐的关系。这是真正意义上的和谐社会,是以往任何社会所不可比拟的。
诚然,和谐并不是社会主义的“专利”。历史上经历过的任何社会形态都有其存在理由,都曾经历过其鼎盛时期。任一历史上处于健康发展时期的社会状态,都可视为“和谐社会”,如我国历史上的文景之治、康乾盛世等。这是由社会发展规律所决定的。和谐是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一种不可缺少的状态。舍此就不会有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财富的积累和社会文化的繁荣。但是,社会主义之前的所有有阶级对抗存在的社会,其和谐程度都极其有限,只是在阶级对抗不发生剧烈冲突前提下的“和谐”,这种和谐随时将被阶级对抗所打破。只有消灭了阶级对抗的社会主义社会才能实现最高水平的和谐。从这个意义上说,以消灭阶级剥削和压迫、去除一切社会不平等为条件的国家富强显然是一切私有制国家所不能企及的基于社会和谐的最理想、最充分的国家富强。中国共产党人追求的“中国梦”的富强正是以和谐为根本特征,与和谐内在统一的富强。正由于此,“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同是从我国“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理想目标的层面上体现出的价值取向,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价值理想的诉求。
二、公正:中国富强梦的根本前提
以社会和谐为根本特征的中国富强梦离不开社会公正。价值目标的实现不能仅仅停留在理念上,合理的目的需要有效手段的配合才能付诸实施并得以实现。公正的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是“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价值目标得以实现的前提。正由于此,十八大在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同时,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这一从社会秩序的层面上体现出的价值取向和表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秩序、制度信念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公正,即公平正义是人类的永恒追求。一部人类文明史,就是人们不懈维护和促进公平正义的历史。社会主义就是在反对不公正的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的斗争中形成、发展起来的。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没有公平正义,就没有社会主义;坚持社会主义,必然追求公平正义。维护并实现社会公正,既是现代社会文明的标志,同时也是现代化进程中的客观需要。在中国现阶段,对于社会公正问题解决得如何,将直接影响到和谐社会的建设以及经济形态的健康与否的问题,可以说,社会公正是实现中国富强梦的根本前提。
从党的十七大提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到十八大提出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了我们党对公平正义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不断深化,体现了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内涵的丰富和发展,也体现了我党对人类先进理念的继承和发展。
社会公正问题历来是古今中外学者密切关注的热点问题。纵观古今中外的公正理论,笔者认为,其一,公正是一种合理的社会制度,是对社会成员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制度保障。其二,公正即法治,是一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切社会活动都严格限制在法律范围内,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状态。其三,公正的基本原则表现为“给每一个人他所应得的”。在政治层面,表现为平等的自由权利;在经济领域,表现为分配的正义。概言之,即是资源与利益在社会群体之间的适当安排和合理分配。其四,机会公平对社会公正至关重要,机会均等为前提的经济利益差别才是可接受的。
在当代中国,实现公平正义,就是要在全体人民共同奋斗、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尤其要在经济领域里建立健全一整套保障权利公正的经济制度体系,诸如:“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形成有利于结构优化、社会公平的税收制度”;“建立公共资源出让收益合理共享机制”;[2]“加大强农惠农政策力度,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3]“就业更加充分。收入分配差距缩小,中等收入群体持续扩大,扶贫对象大幅减少。社会保障全民覆盖,人民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形成,社会和谐稳定。”[4]
无疑,只有基于以上种种保证社会公正的制度措施,国家富强才能体现和谐这一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属性,才能缩小直至消除社会不公和不合理的贫富差距,达到社会主义所追求的“共同富裕”目标。历史证明,人民富裕是国家富强的前提;民众不富,国家富强就是空话,即使国库一时充盈,也是不稳固的。
三、全面财富观:实现中国梦的根本途径
要使中国富强梦真正变为基于社会公正的中国人民的富强梦,确立并实施全面财富观是一条根本途径。
这里所谓全面财富观,指既重视个人财富积累,又重视社会财富积累,既重视物质财富,又重视精神财富;实现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个人财富和社会财富相统一,以最大限度实现全社会“共同富裕”、人的全面发展的财富观。
这种全面财富观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思想。依据马克思主义哲学观点,财富是指人通过劳动而实现的人的对象性本质和主体性本质的统一,是人的对象化确证和主体性发挥。作为人的对象而存在的财富,必须以人为尺度;同时,财富作为由“物”向“人”转变的“中介”,又是人的目的与手段的统一,是人的主体性的发挥,表现为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人的全面发展程度是衡量财富发展的重要尺度。
马克思这种全面财富观与马克思主义人的全面发展的理论是一脉相承的。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曾提到在克服了异化劳动的共产主义社会中的作为人的本质的展开的“丰富性的人”的论断。马克思指出:“已经生成的社会,创造着具有人的本质的这种全部丰富性的人,创造着具有丰富的、全面而深刻的感觉的人作为这个社会的恒久的现实。”[5]马克思在《手稿》中提到的“社会”,即以后在《共产党宣言》中所说的“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联合体”,在这样的“联合体”中,“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6]这里所说的“自由发展”的人即是全面发展的人。
在马克思看来,劳动者创造了财富,理应享有财富。对劳动者的补偿除了公平的物质财富分配、精神财富享受外,最好的补偿是减少劳动的时间、强度、压力。马克思设想,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科学技术发展带来的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将为消除旧式劳动分工以及缩短劳动时间创造条件。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将使人越来越接近于自由全面发展,劳动者将不是迫于生计而是去从事自己的职业,而是可以根据自己的爱好从事“自由自觉”的劳动,私有制下的异化的劳动将转变为自主的劳动。此时,人们不再片面地追求物质财富,而是追求多方面需求的满足,闲暇也成为一种财富。这种情况就如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劳动的目的是为了获得闲暇”。
社会公正可以视为理解马克思全面财富观的一把钥匙。公正的根本问题是权利和义务的关系问题。只有在权利与义务的交换中才能体现出公正与否。公正的实质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权利与义务的正当关系是:一个人所行使的权力应该等于而不应该多于他所履行的义务,即一个人所享有的权利与其所应该负有的义务是等值的、统一的。在私有制社会中,权利与义务从根本上是相脱离的,至多是在局部上达成统一。“它几乎是把一切权利赋予一个阶级,另方面却几乎把一切义务推给另一个阶级。”[7]在这种情况下,社会财富的分配当然不可能公正,对于大多数社会成员而言,个人财富与社会财富完全是相脱离,甚至是相对立的。
权利与义务的真正统一只有在消灭了阶级剥削和压迫的社会主义社会中才有可能达到。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一方面,每个社会成员都是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统一体;另一方面,全体社会成员既享有同等的权利,又承担平等的义务。从而,权利与义务实现了完美的统一,社会公正也得以最好体现。只有在这样的社会中,创造了财富的劳动者(创造财富是劳动者承担的义务),同时获得享有财富(包括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义务。全体劳动者是创造财富和享有财富的统一体。同时,全体社会成员既享有获得社会财富的同等的权利,又承担创造社会财富的平等的义务。全面财富观得以充分体现。
片面财富观与社会的公平正义是相悖的。这种相悖的实质即是权利与义务的相脱离。
目前,我国的贫富差距就已进入国际公认的警戒线,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据国家统计局首次公布的近十年我国基尼系数显示,我国居民收入差距较大,城乡差距约有3倍。[8]为阻止财富为少数人所垄断,避免扩大贫富差距,最大限度地积累、扩大社会财富,除了密切关注民生,建立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长效机制外,通过精神文明建设,确立全面财富观,清除片面的财富观的不良影响也是一个重要方面。
为此,我们要在全社会倡导共同富裕的目标、社会公平正义的理念、奉献社会的责任,并且从制度、法律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实施,形成确保公正的社会保障机制。诸如,在城乡之间,要消除城乡隔离的歧视政策,使城乡劳动者享有平等占有、使用生产资料的权利及收益权利;享有平等就业和获取报酬的权利;享有社会公共产品的权利。在行业之间,要彻底打破人为的垄断,使各行业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真正体现在经营效益差别和能力差别上。在不同群体之间,要重点解决权力市场化问题,消除少数人凭借权力资源的占有和垄断而形成寻租行为。所有这些,都是实现基于社会公平正义的中国富强梦的重要条件。
[1]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7页。
[2]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21页。
[3]同[9],第23页。
[4]同[9],第18页。
[5]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88.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94.
[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78.
[8]《国家统计局首次发布近十年我国基尼系数》,载《新民晚报》2013-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