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ng)
汤蕴懿
上海社会科学院应用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摘 要
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平台经济是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的主力军,平台企业是民营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发挥平台经济的特色优势,引导平台企业在共同富裕中发挥更大作用,是夯实中国共同富裕基础,引导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路径。以劳动分配为微观视角,解析平台数字劳动在平台生产过程中的价值创造、价值实现与价值分配过程,旨在深入分析平台经济助力共同富裕的作用机制以及面临的现实问题,并提出进一步的优化路径。
关键词
平台经济;平台数字劳动;平台型民营企业;共同富裕
作者简介
汤蕴懿,上海社会科学院应用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曹渠宁(通讯作者),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硕士研究生。
一、引言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特征。把握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新机遇,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是实现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路径,也是构建合理分配格局的新基础。
《中国数字经济发展报告(2022)》显示,我国数字经济占GDP比重已上升至39.8%,2015—2022年,我国数字平台市场价值从4.97万亿元大幅提升至33.43万亿元,年均复合增长率达32.92%,在国民经济中的支撑作用愈加明显。在传统经济模式下,企业通常采取一体化经营策略,以追求规模经济、降低单位成本并提高市场竞争力。随着数字技术的创新推动,企业的潜在性质正在发生变化,平台作为一种新的产业组织模式正在崭露头角。[1]
以民营企业为主的平台企业,既是平台经济运行的主体,也是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通过多源政策同频共振和平台企业的自律机制,我们应支持平台企业在引领发展、创造就业、国际竞争中大显身手。[2]
2008年以前,随着以腾讯、百度、阿里巴巴为代表的信息互联网平台和消费互联网平台的兴起,中国平台经济进入初期发展阶段[3];2008—2015年,移动互联网时代用户数量与使用方式发生了根本性变革,中国平台经济实现爆发式增长,涌现出美团、饿了么、滴滴等大量生活服务类平台企业,平台与用户的共生关系逐渐确立起来[4];2015—2020年,4G技术的使用助力移动端互联平台的发展,进而使真正以数字平台为基础的产业互联网格局得以确立。然而,在这一过程中,平台巨头之间的合并浪潮迭起,二选一、杀熟、数据盗用等问题接踵而至,使平台经济逐步进入风险积累阶段;2020年至今,随着平台企业在经济社会中的全局地位日益凸显,政府采取了更为强有力的措施来规范、引导民营型平台企业的健康发展。[5]其中,对阿里巴巴进行的反垄断调查与处罚尤为引人注目,成为这一阶段中的标志性事件。
当前,平台企业类型丰富多样,且其业务正向纵深领域推进。近年来,国家已先后出台多份文件,旨在指导、规范平台经济健康持续发展。2021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从健全完善规章制度、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优化发展环境、增强创新发展能力、赋能经济转型发展等方面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2023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印发《数字经济促进共同富裕实施方案》,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不断做强做优做大我国数字经济和扎实推动共同富裕的重要讲话精神,通过数字化手段促进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的解决。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需要我们在大力发展平台经济的同时,深刻认识平台经济对于实现共同富裕的内生性风险,深入剖析平台经济促进共同富裕的作用机制,优化实践路径,谨防技术革命背离共同富裕这一最终目标。
二、平台经济促进共同富裕的理论逻辑:数字劳动过程视角
(一)平台经济促进共同富裕的理论基础
理解平台型民营企业与共同富裕的关系,必须对共同富裕的深刻内涵有充分的认识。马克思指出,在共产主义社会“生产将以所有的人富裕为目的”。[6]共同富裕包含“富裕”和“共同”两个维度,其中“富裕”包含物质富裕与精神富裕两个层面,“共同”则包含“共享”与“公平”的含义。共同富裕的内容涵盖就业、分配、服务、素质等各个方面,既包括劳动就业、收入分配和公共服务的获取,也包括通过各种方式提高人民群众的综合素质,发挥人民群众作为历史创造者的主体性,不断巩固共同富裕的成果。
在数字经济时代,要实现共同富裕,首要的问题是如何正确把握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关系,即探讨平台企业生产方式是否能在保证高质量发展的同时还能促进共享式发展。[7]现有研究聚焦城乡、地区或区域、产业以及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深入探讨了数字经济对收入分配和共同富裕的推动作用。总体看,大多数学者对于平台经济推动共同富裕持积极态度,如王天晓认为,尽管在实践中存在一些困难,但平台企业凭借其共享效应,内生性地能够助力共同富裕[8];张林亿认为,平台经济与共同富裕互嵌于高质量发展,在理论、使命、原则、制度等方面互存共生,彰显了发展平台经济与促进共同富裕之间的逻辑一致性[9];端利涛等认为,共同富裕实现机制与平台经济运行机制存在同构关系[10]。但是也有学者立足于“批判”的政治经济学,对于资本主义体制下的平台经济提出了质疑,指出平台经济不必然指向共同富裕[11];朱巧玲等认为,数字平台的生产方式偏向资本、数据和技能,有可能导致国民财富和收入分配差距拉大,从而引发所谓的“财富分配悖论”[12]。
随着讨论的深入,如何理解数字劳动及其增值分配过程成为难点和焦点。在数字经济时代,数字智能技术快速发展,尽管数字劳动没有超出劳动价值论的经典论域,但由于劳动形态发生了巨大变化,数字资本的隐性宰控现象日益显著,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不健康、不规范的发展苗头,从而引发了新的分配正义论题。[13]马克思指出,研究的首要对象是物质生产,以及一定社会发展阶段和一定社会关系中的生产。尽管马克思并未提出数字劳动这一概念,但我们仍可遵循这一原则,深入到平台经济的生产过程中去,深入到平台数字劳动过程中去,深入到价值增殖过程中去,从政治经济学视角对其进行分析。
(二)平台数字劳动的视角和范畴
“数字劳动”的概念起源于西方,它本身涵盖了多种不同的内涵,因此,不同学者对这一术语的具体定义和理解存在争议。有学者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出发,认为在相对严谨的意义上应当将“数字劳动”的内涵界定为运用数字化的生产资料进行的劳动。[14]根据劳动过程中的特征差异,有学者将数字劳动区分为四种类型,分别是传统雇佣经济领域的、互联网平台零工经济的、数字资本公司技术工人的、非雇佣形式的“产消型”[15]数字劳动。[16]在此基础上,有学者指出“平台数字劳动”包含三种类型,一是传统企业数字劳动、二是平台技术劳动、三是平台零工劳动。[17]
本文认为,平台数字劳动的内涵应确定为:平台技术劳动、平台零工劳动和“产消型”数字劳动。平台技术劳动主要指各种软、硬件的开发工作,包括程序员、软件工程师及其他计算机专业人员所从事的劳动;平台零工劳动是以数字平台企业为中介,以各种数字软件、数字基础设施为劳动资料的计件劳动,包括快递员、外卖员、主播等职业;“产消型”数字劳动是指广大消费者在互联网使用与消费过程中进行的无酬数字劳动。在这一过程中,消费者产出的各种消费数据、流通数据通过数据整理与分析,形成了一般性数据,这些数据成了平台技术劳动的劳动原料之一。[18]“产消型”数字劳动为平台技术劳动提供了必要的劳动对象,同时又以平台技术产品为前提,体现了数字劳动的平台性。
本文同时认为,平台数字劳动不应包含传统企业数字化改造劳动。诚然,随着数字化与智能化的产业升级,在传统的生产领域中也存在着数字劳动过程,这些数字劳动包含对数字化生产设备的安装、调试、使用、维护、升级。但是,这种劳动存在于具体的工业企业内部,并不是平台企业所具有的劳动,因此不能够被视为平台数字劳动。
平台技术劳动、平台零工劳动和“产消型”数字劳动这三种平台数字劳动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彼此互为前提与基础。平台技术劳动所产出的数字平台、数字技术产品、数据产品,为平台零工劳动提供了关键性的劳动平台与生产资料;平台零工劳动服务于产业数字化,加速剩余价值的实现与资本的周转速度,是平台经济再生产的重要保障;而“产消型”劳动则不仅代表了数字经济时代商品的最终需要与剩余价值的最终实现,同时也为平台技术劳动提供了数据原料,成为平台经济再生产过程的关键一环。
三、不同数字劳动过程影响共同富裕的机制分析
(一)平台技术劳动
1.平台技术劳动过程
平台技术劳动是平台数字劳动中最为核心也最为典型的一类劳动,正是这一劳动过程建构出了平台经济的物质基础——数字平台。平台技术劳动根据其劳动产品的使用价值不同又可以分为两类劳动。第一类劳动为“前生产阶段”[19]的劳动,在逻辑上,它处于平台企业生产过程的第一阶段。[20]其劳动资料是计算机、互联网等软硬件设备,以及新型数字基础设施;其劳动对象为数字化的信息和知识;其劳动目的是生产出技术产品或数字基础设施,如百度云计算、字节跳动研发的数据分析算法以及各种数字平台及其软件。第二类劳动是在第一类劳动的基础上,以技术产品或数字基础设施为劳动资料,以自生产、流通、消费过程中采集并经过整理的各种数据为劳动对象,生产出各种数据产品。这些数据产品本身不能脱离技术产品而独立存在,在其使用价值上是对技术产品的升级和优化,因而第一类劳动是第二类劳动的基础和前提。但是,只有通过对数据产品的生产性消费,技术产品才能够保持其生命力,并持续吸引“产消型”数字劳动者,从而确保平台经济能够源源不断地获得核心数据生产要素[21],因而第二类劳动又是第一类劳动的保障。
2.平台技术劳动的价值创造过程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正如商品本身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一样,商品生产过程必定是劳动过程和价值形成过程的统一”。[22]对于平台企业的生产过程我们也应当从劳动过程和价值形成过程两个方面进行考察。
首先是直接的价值创造过程。平台技术劳动所生产出的数字技术产品和服务之所以具有高净值,存在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在当前的社会分工与科技水平下,数字劳动代表着复杂劳动,其劳动力的生产与再生产比同时代的普通劳动力需要更高的教育费用、更多的劳动时间。因而在同一劳动时间内,平台技术劳动这一复杂劳动能够创造出更多的价值。另一方面,平台技术劳动体现了劳动分工的深化,以及全新生产部门的形成,这为过剩资本提供了新的利润来源。现实的资本积累是在产品不断创新、分工体系不断扩大的背景下进行的。在市场开拓初期,由于新产品需求旺盛,无论是作为生产资料还是消费资料,其社会价值并不遵循成熟工业部门的衡量标准,而是采用“第二种形式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23]进行衡量。这意味着新产品的价值往往由劳动生产率较低的企业的个别劳动所决定。那么此时,整个平台企业生产部门获得超额利润并非个例,而是普遍现象,其利润率也相应地高于社会平均利润率水平。
其次是间接的价值创造过程。平台技术劳动代表一种新兴的生产方式,其生产出的产品具有特殊的使用价值。数字技术平台以及相关的数据产品作为一种新的生产资料加入传统生产过程中,虽然生产原料没有发生改变,但是原有的劳动过程发生了重组。随着新兴数字技术的应用,企业可以将生产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阶段整合进数字信息系统中。通过技术产品、数据产品的应用,企业能够优化生产过程,甚至借助人工智能实现智能化的生产。需要强调的是,必须正确理解劳动价值论,归根到底,创造价值的是掌握和运用数字生产资料的劳动者的活劳动,而非数字生产资料本身。传统生产领域的数字化、智能化升级,使得劳动者在相同的劳动时间中生产出更多的使用价值量,不变资本C中更多的物化劳动与价值量被转移到新的产品中去,若假定可变资本V不变,企业剩余价值率M'提高,则利润率提高。经过相关研究测度证实,数字化转型显著提高了企业全要素生产率,已经成为数字经济时代提升制造业企业生产效率的强劲驱动力。[24]
3.平台技术劳动与价值分配
“分配的结构完全决定于生产的结构。分配本身是生产的产物,不仅就对象说是如此,而且就形式说也是如此……参与生产的一定方式决定分配的特定形式,决定参与分配的形式。”[25]在平台经济中,平台数字劳动尤其是平台技术劳动的劳动过程和价值增殖过程决定了其后的价值分配过程。
平台技术劳动的复杂性决定了技术劳动者相对较高的收入份额。“劳动力的价值,是由生产、发展、维持和延续劳动力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来决定的。”[26]由于平台技术劳动是具有高生产力、能够创造出更多价值的复杂劳动,这决定了企业所需要的不是掌握一般劳动技能的“粗工”,而是掌握先进数字技能知识的劳动者。这些劳动者必须事先经过一定的学习和训练,耗费一定的物质资料,“因此,在劳动力价值中,还要包括劳动者在训练和学习上所支出的费用”[27],对于平台企业技术劳动这种复杂的脑力劳动而言,这种费用是显著的,技术劳动者理应得到更高的劳动报酬。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22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114029元,其中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220418元;同年,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65237元,其中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123894元。
以平台技术劳动为代表的平台企业对于关键性数字生产资料的垄断,决定了传统产业领域向互联网平台企业的价值转移。这种垄断价格并不由产品的内在价值决定,而只“由购买者的需要和支付能力决定”[28]。任何职能资本都要求获得平均利润,这是由资本占有的权力决定的。因此,资本的收益往往会挤压劳动份额,从而导致数字产业部门和传统产业部门的劳动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经过实证检验,有学者探讨了数字经济与中低技能劳动力收益的关系,发现数字经济通过效率变革与产业智能化,挤占了中低技能劳动者的相对收入权益[29],从而拉大了高低技能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30]
(二)平台零工劳动
1.平台零工劳动过程
在数字经济时代,平台零工劳动以平台技术劳动的生产为前提,其劳动领域主要存在于数字平台企业以外的传统领域,劳动对象是非数据的一般劳动对象,但是其劳动过程的典型特征在于以技术产品、数据产品作为关键的劳动资料。比如,外卖骑手的劳动过程以外卖平台的算法分配、导航软件的路线优化为基础;网络主播则基于直播平台的推介算法,根据观众的偏好和行为数据推荐主播和内容,从而增加观看率和粉丝互动频率;网络作家的写作、发布及运营推广等全过程均基于数字平台,并且通过与读者实时互动的反馈机制,彻底改变了传统的写作方式。
平台零工劳动过程的重要特征表现在物理时空中的分散性与网络上的整合性。传统的零工劳动由于供需之间的不匹配,导致了劳动的分散性、不稳定性以及资源的闲置。与前互联网时代的零工劳动相比,随着能够广泛采集和精准匹配信息的数字平台的兴起,企业借助这些数字平台实现了大规模的供求即时匹配,从而高效地将大量零工劳动者组织在平台之中,真正形成了一种大规模、高度组织化的平台经济形态。[31]
2.平台零工劳动的价值创造过程
在现有的研究中,有学者将平台零工劳动视为一个整体,分析其对传统劳动关系的解构作用[32],或者以外卖骑手作为零工劳动的典型代表,从而将其整体排除在主流生产领域之外。[33]然而,从价值形成与价值增殖的角度来说,鉴于平台零工劳动本身劳动内容的多样性与复杂性,我们有必要对价值创造性劳动和非价值创造性劳动进行具体分析。
第一,平台零工劳动在劳动过程中直接的价值创造。
商品具有二重性,其在流通领域内的运动也具有二重性:一个是商品本身即使用价值运动的过程;另一个是商品价值形态变化的过程。随之因商品流通而产生的费用也分为两种:一种是与商品的使用价值有关的费用,值得注意的是这一运动是生产性的;另一种是同商品的价值形态变化有关的费用,即纯粹流通费用。
外卖骑手、快递员作为“消费的最后一公里”,是生产在流通领域的延伸,其本质是一种创造价值的运输业而非一般的服务业。在任何社会里,生产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消费。从这个意义上说,人们把产品生产出来,生产过程并没有完结,只有当产品通过必要的环节被妥善地送进消费领域以后,人们的生产活动才算完结。“在产品从一个生产场所运到另一个生产场所以后,接着还有完成的产品从生产领域运到消费领域。产品只有完成这个运动,才是现成的消费品。”[34]因此,商品的运输过程应被视为一种追加的生产过程,即生产过程在流通领域内的延续,其耗费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需要追加到商品的价值中。与此相反,主播、网购客服等从事的数字劳动,是为商品的买卖、商品的价值实现而服务。这种劳动既不参与商品使用价值的创造,也不参与价值的形成,而仅仅服务于商品价值形态的变化。因而这种劳动是非生产性的,其劳动报酬是剩余价值的扣除。
第二,平台零工劳动在劳动过程中间接的价值创造。
“当产品直接为了消费而交换的时候,交换才表现为独立于生产之旁,与生产漠不相干。但是……交换的深度、广度和方式都是由生产的发展和结构决定的。”[35]在资本生产与流通的循环过程中,平台零工劳动从两个角度对经济流通体系产生影响。一方面,它们以交易平台的形式为商品和服务提供交易中介服务,从而缩短流通中的购买和售卖时间;另一方面,它们以改进物流运输、配送效率的形式,缩短流通的运输时间。
平台企业通过交易虚拟化缩短时空距离,减少传统交易的中介环节,以自动化处理订单、支付和物流等环节来提高交易效率,并以实时供需匹配减少库存成本与时间。作为交易中介,平台企业将分散的商家与消费者汇集在一起,促成他们的交易,从而节约了交易成本,提高了资本循环的效率。对于平台企业而言,数据要素本身已成为其产品与服务的核心要素,并从企业内部、产业间和跨区域等不同层面提升了资源配置效率。[36]马克思指出了流通时间节约对于生产者的巨大经济效益,“流通时间和生产时间是互相排斥的……流通时间越等于零或近于零,资本的职能就越大,资本的生产效率就越高,它的自行增殖就越大。例如,假定有一个资本家按订货生产,因此他在提供产品时就得到支付,又假定支付给他的是他自己需要的生产资料,那么,流通时间就接近于零了”。[37]
不仅如此,数字信息技术的发展,特别是物联网、区块链技术的应用,使得物流配送过程不断优化,并在此过程中不断细化分工,提高劳动效率。现实的交换行为的发生,必须以商品与消费者在市场中的相遇为前提。外卖配送这一并不新鲜的职业在平台经济时代真正作为一种独立的分工而出现,通过算法与数据匹配,对商品从市场到消费者的运输环节进行优化,使这一原本非市场化的、不直接创造价值的个人活动转化为市场化的、创造价值的商业劳动。[38]这归根到底是劳动时间的节约,消费者之所以愿意为外卖配送付费,是因为对其而言,节约的时间在劳动过程中可以创造出更大的价值。马克思指出:“一切节约归根到底都归结为时间的节约……时间的节约,以及劳动时间在不同的生产部门之间有计划的分配,在共同生产的基础上仍然是首要的经济规律。这甚至在更加高得多的程度上成为规律。”[39]
3.平台零工劳动与价值分配
数字平台使得大规模“众包”成为可能,通过信息采集、传输与匹配来满足各种需求。在此基础上,资本重新利用包买商和计件工资制度,将原本退出生产过程的生活资料作为固定资本投入,同时将劳动者的空闲时间纳入新剩余价值的生产和实现过程中。[40]对于劳动者个体而言,这降低了从事各种工作所需的信息、技能、资格等要求,使其可以享受到更多的灵活工作选择和更广泛的市场需求。有学者指出,对于正在寻找工作的劳动者来说,数字平台的中介作用能够降低信息不对称、减少工作搜寻成本以及降低摩擦性失业率,从而使他们能够更快地找到合适的工作。[41]根据国家信息中心发布的《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2021)》,在2020年共享经济参与者约为8.3亿人,其中服务提供者约为8400万人,同比增长约7.7%;平台企业员工数约631万人,同比增长约1.3%。从这个角度考虑,平台零工劳动增强了劳动者在职业选择上的自主性和积极性,为实现充分就业和劳动者的全面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42],并有助于提高劳动者收入水平。
但是正如学者所指出的,零工经济的“灵活就业”并不必然意味着“劳资双赢”。[43]以网约车司机为例,尽管从表面上看,其劳动过程并不表现为传统的雇佣关系,是作为自由劳动力直接与消费者对接,为消费者提供服务,同小生产者一样其剩余价值为自己所有。然而,由于其劳动过程以平台提供的数据产品、服务为基本生产资料,平台实际上以收取经济租金的形式对网约车司机进行了隐形的雇佣,并从中获得剩余价值M,而其劳动收入V仍然表示为劳动力再生产的价格。此外,由于平台不需要向劳动者提供汽车作为生产资料,因而节省了固定资本C的开支,导致平台企业的利润率M/V远大于传统类型企业的利润率M/(C+V)。与其他生产方式不同,平台零工劳动者既是劳动力的供给者也是固定资本的供给者。若是按照市场经济初次分配的基本原则,要素所有者凭借要素贡献参与分配,劳动者除了劳动报酬以外,还有理由对剩余价值的一部分进行索取。然而,在这一劳动过程中,潜在的劳动力只有通过零工平台的匹配与运营才能转化为现实的活劳动。正是凭借着对这一劳动参与途径的垄断,零工平台以经济租金的形式无偿地使用了固定资本并向劳动者索取剩余价值,从而占据了大量财富。
进一步,平台零工劳动者之间劳动技能、劳动类型的不同,会导致劳资分配过程中的结构性差异。根据互联网灵活用工平台薪宝科技发布的研究报告,从收入分布来看,2021年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中接近30%月收入不足5000元,56%月收入在5000~10000元,仅有13%月收入高于10000元。具体而言,劳动力市场中的平台零工劳动者可以按技能高低、劳动时长两个维度被分为四类,其中以低技能、全职劳动者和高技能、兼职劳动者为典型。对于低技能劳动者,由于市场地位、劳动价格以及劳动力供给关系,他们虽然在表面上并没有与零工平台建立直接的雇佣关系,但实际上存在实质性的经济依附关系。恰恰是零工劳动的自由性和灵活性使得低技能的零工劳动市场缺乏明确的准入门槛,劳动力要素高度流动,导致低技能、全职零工劳动者的收入在平均水平上并不会超出其他行业的劳动力价格水平。相反,对于高技能专业劳动者而言,如在线医疗、商业、法律咨询顾问等,这些劳动者能够拥有相对更高的“劳动价格”[44],由于其相对不可替代的劳动能力,他们相对于平台能够保持相对独立的经济地位,并获得更大的议价权。这一类劳动者往往以数字平台为交换市场,要么作为商品生产者出售自己物化劳动的成果,如软件产品开发、内容创作与编辑等;要么按照每小时的“劳动价格”出售自己的活劳动即某种服务。他们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报酬由本职工作支付,因而高技能的兼职劳动构成了劳动力价格水平上的附加与增长。
(三)“产消型”数字劳动
1.“产消型”数字劳动过程
“产消型”数字劳动源自传播政治经济学学者斯麦茨最早提出的“受众劳动”概念,在随后的发展中,其内涵逐渐指向人们在互联网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产消一体”劳动、玩劳动等。[45]在西方学者的论述中,数字劳动最初即指向生产与消费融合的数字劳动,这一类型的劳动是指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通过互联网和数字技术软件进行的购物、社交、游戏等活动所产生的价值。例如,在浏览网页过程中产生的数据、在社交过程中转帖形成的网络效应,以及在点评活动中形成的线上监督效应等。[46]“产消型”数字劳动的一个典型例子是在社交媒体平台和短视频平台上用户生成的内容,如发布视频、照片、评论等。这些内容不仅丰富了平台的内容库,而且成为平台吸引其他用户和广告商的重要资源。事实上,这一概念才是数字劳动原本的含义。
有学者从劳动过程三要素出发,认为互联网用户“产消合一”的无酬劳动只能被视为一种活动,而非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因为其产出的数据要素缺少了劳动的目的性指向。[47]进一步来说,这种活动所产出的数据要素本身就是无价值的,理所当然不需要报酬。但是这种论证并不能完全排除对数据无偿占有的可能性。“产消型”数字劳动作为一种蕴含着解放潜力的劳动,不再表现为强制性的生产活动,而是“辛苦与享受”的合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数据是一种没有价值锚定但拥有价格的特殊商品。
2.“产消型”数字劳动的价值创造过程
在数字经济时代,数字劳动形式及其价值创造过程呈现出新的特征和内涵。数字劳动不仅包括传统的物质生产劳动,还包括非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如知识劳动、信息劳动等。“产消型”数字劳动的价值创造是一个涉及数据收集、处理、分析和利用等多个环节的复杂过程。如消费者在使用数字服务时产生的数据被平台收集并分析,这些数据就形成对市场研究和决策制定具有重要价值的数据生产;消费者在数字平台上通过分享知识、经验和见解,从而催生新的商业模式和业务机会;内容创造方面,消费者在数字平台上的社交互动和内容分享可以为平台带来流量和商业价值。在这些环节中,最为核心与重要的一环是数据的生产,因为在数字平台建立之后,平台经济的维护、优化以及扩大再生产,均是以各种消费性、生产性数据为前提。对于“产消型”数字劳动的价值创造过程最大的争议在于,其产出的数据要素本身是否作为劳动的产物具有价值。但这种分析范式往往忽略了这种数字劳动的特殊性及其本身所蕴含的最为重要的价值。
3.“产消型”数字劳动的价值分配
马克思指出,如果把分配单纯理解为产品和价值的分配,认为生产在先、分配在后,那么这种观点毫无疑问是肤浅的。“在分配是产品的分配之前,它是(1)生产工具的分配,(2)社会成员在各类生产之间的分配(个人从属于一定的生产关系)——这是同一关系的进一步规定。这种分配包含在生产过程本身中并且决定生产的结构,产品的分配显然只是这种分配的结果。”[48]因而平台数字劳动的价值分配,尤其是平台技术劳动的价值分配,以生产资料和生产工具的分配为前提,其中,最为关键的就是对个人数据的占有与分配。
在现实经济中,价值并不总是价格围绕波动的中心,价格往往围绕生产价格波动。更进一步地说,在发达的市场经济中,“无价值的东西可以具有价格”。马克思以地租为例,说明土地本身是自然存在的东西,不是劳动产物,不具有价值,但是却能够成为买卖的东西,具有价格。这是因为在私有制下,凭借着对土地的所有权的垄断而收取地租,地价并“不是土地的购买价格,而是土地所提供的地租的购买价格”。[49]同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制度下,特别是在数据已经成为最为重要的生产要素的时代背景下,数据无论是否具有传统意义上的价值,都可以作为“商品形式”出现,从而具有价格。这种价格可以被视为数据商品使用价值的“经济租金”[50],它并不一定需要一个传统的价值作为中心。
如果个人数据所产生的收益由平台企业作为剩余价值M所独占,那么这既不符合经济规律,也不公平。资本积累的本质是通过无偿占有别人劳动的成果,来继续无偿占有更多的劳动,以增殖资本价值、扩大资本规模。如果数字企业将无偿占有的个人数据作为生产资料,尤其是作为具有高生产率的生产资料使用,并将其用于价值增值和资本积累,这必定会导致更为巨大的收入鸿沟。因此,明确数据要素的所有权,进行市场化定价,并建立健全数据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四、平台经济促进共同富裕的现实问题及路径优化
(一)平台经济促进共同富裕的正面效应与现实问题
1.要实现共同富裕,首先需要具备“做大蛋糕”的能力
在数字经济时代,首先,平台技术劳动通过平台基础设施和技术产品,优化了传统产业劳动生产过程,释放了潜在的生产力。其次,平台零工劳动将非市场的家庭劳动市场化、专业化,从而节约了劳动时间,释放了劳动力,为劳动力的解放和发展提供了可能。由于数字信息技术与数字平台的发展,平台零工企业以新的劳动组织方式,降低了劳动参与的门槛,将本来被排除在市场之外的潜在劳动力与需求端相匹配,从而创造出更多的劳动供给,进而提高了零工劳动者的收入水平。最后,“产消型”数字劳动提供的生产、消费和流通数据是平台经济的重要基础,对平台经济的优化升级起到了关键作用,间接促进了社会财富的创造与积累。
2.要实现共同富裕,“分好蛋糕”是关键
首先,平台技术劳动的复杂性决定了劳动力再生产的复杂性,决定了劳动力的培训、发展需要投入更多的资源,从而使平台技术劳动者的劳动力价值得以提升。其次,在利润最大化的导向下,零工平台通过算法技术和信息优势加强对劳动过程的控制,这导致劳动与生活的界限变得模糊,剩余价值率不断提高。同时,这些平台通过非雇佣的劳动形式逃避企业责任和义务,以计件工资的形式提高劳动强度,从而极化了平台经济下的劳资分配。最后,“产销型”劳动中,数据要素被平台企业无偿占有与使用,平台企业凭借对无偿占有的数据生产资料的垄断向消费者收取租金,最终会导致收入鸿沟的加深。
(二)平台经济促进共同富裕的路径优化
1.激发平台经济创新活力,引导平台企业健康发展
平台企业是民营经济的重要主体,也是吸纳就业的重要渠道。要充分认识到以平台型企业为核心的平台经济对于中国经济的重要作用,发挥民营企业的创新活力,积极鼓励平台型民营企业创新发展,为实现共同富裕奠定生产力前提与物质基础。在此过程中,尤其要正确把握加强监管与服务发展之间的关系,坚持“监管是最好的服务,服务是为了更好地监管”的原则。我们应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打击各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营造公平、公正、透明、有序的市场环境,鼓励平台企业间的有序竞争,遏制滥用市场权力以获取高额垄断利润的行为,从而缩小行业间的收入差距。
2.以数字生产价值为原则,实现各类数字劳动合理分配
一是培育和改善数字生产方式下的新型劳资关系。在数字经济时代,平台数字劳动改变了生产流程与工作模式,对劳动力市场结构、劳动者技能需求以及工作组织形态都产生了深刻影响。因此,培育新型劳资关系是适应经济发展新趋势、保障劳动者权益、提升企业竞争力和促进社会和谐的必要举措。我们应鼓励和支持平台企业劳资双方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通过透明平等的合同制度、包容开放的互联网企业文化,促进工作环境的多元化和公平性,为平台企业中的各类劳动者提供创新与合作的空间。
二是发挥零工经济吸纳就业的能力,确保数字零工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就业是最大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根基工程,是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必须抓紧抓实抓好。为此,我们应发挥零工经济吸纳就业的能力,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坚持经济发展就业导向,促进充分就业。同时,要保护数字零工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劳动收入随着劳动技能和生产技术的提高而同步增长。第一,在立法层面,应确保灵活就业的数字劳动者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要深入经济新形态,从实际出发为其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障,并监督平台企业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与义务。第二,确保数字零工劳动者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我们需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社会保障制度,明确平台企业与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关系,并积极推进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体系建设。第三,兜底救助解决因数字技术升级而产生的结构性失业,为低技能型劳动者或新业态就业者提供社会化数字技能培训,实现数字人力资本积累,帮助和引导劳动者从传统岗位向数字劳动岗位转移。第四,发展现代数字技术职业教育,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我们应提高劳动者受教育水平和职业技能水平,强化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充分发挥工资的激励和保障作用。
三是规范劳动者数据要素产权所有,确保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要保障“产消型”数字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者的要素收入,必须以规范落实数据要素产权保护为基础,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定价,进而实现共同富裕。第一,在市场经济中,明晰的产权是经济活动的前提与基石。因此,要明晰数据要素产权,确保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这既能保证平台企业的生产积极性与创新能力,同时又能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第二,应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改革,建立数据要素的定价机制,推动企业间数据共享和交易。这一方面能保护中小企业免受超大平台的利润挤压,另一方面也能确保数据所有者公平地参与数字资本收益的分配。第三,加强平台信息服务管理,并明确劳动者权益、消费者保护和科技伦理等方面的规定。这样可以更好地保障每个人的数字资产权利,并确保其参与数字资本收益分配的正当权益。
3.建立平台企业行业自治机制,加强行业发展生态建设
企业、政府、劳动者共同构建一个更加公平、透明的平台经济环境,有利于促进数字劳动价值的实现、发挥平台经济对财富分配的正面影响,以及实现平台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第一,积极推动数字平台工会及行业协会的建设,这将有助于聚集行业共识,促进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工会和协会可以作为平台经济参与者之间协商、解决争议的有效渠道,为数字劳动者提供必要的权益支持与保障,并为平台企业的发展方向提供指导。第二,建立健全平台经济行业自律公约,以弥补法律法规订立的滞后性。明确行业标准、操作规范以及违规行为的惩罚措施,引导平台型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确保其在竞争中遵守公平原则,保护消费者权益,同时促进技术创新和市场多样性。第三,维护中小平台的利益与话语权,各企业应自觉抵制那些利用数字技术非法扩张市场份额、限制其他平台企业技术创新以及通过恶意并购打压新兴平台企业的行为。通过共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以激励技术创新,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李韬、冯贺霞:《平台经济的市场逻辑、价值逻辑与治理逻辑研究》,《电子政务》2022年第3期。
[2]江小涓:《发挥平台企业引领作用 促进数字经济加快发展》,《瞭望》2023年第2期。
[3]胡文岭、阎立波、关军锋:《基于电子商务发展视角的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机制研究》,《商业经济研究》2024年第3期。
[4]郭全中、刘翠霞:《互联网平台经济崛起的深层次原因初探》,《新闻爱好者》2021年第7期。
[5]焦勇、朱建峰:《数字经济时代平台经济的多维垄断与规制策略》,《贵州社会科学》2022年第8期。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人民出版社,1998,第104页。
[7]杨望、魏志恒、徐慧琳:《数字经济与共同富裕:基于产业数字化的路径分析》,《西南金融》2022年第10期。
[8]王天晓、吴宏政:《面向中国式现代化: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助力共同富裕的战略抉择》,《新疆社会科学》2023年第4期。
[9]张林忆、孙绍勇:《平台经济赋能共同富裕的逻辑机理、现实挑战与实践路径》,《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23年第1期。
[10]端利涛、蔡跃洲:《平台经济影响共同富裕的作用机制及实现路径——基于价值流转的机制分析》,《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4期。
[11]谢富胜、吴越、王生升:《平台经济全球化的政治经济学分析》,《中国社会科学》2019年第12期。
[12]朱巧玲、万春芳、侯晓东:《共同富裕视域下数字平台财富创造与分配的政治经济学分析》,《改革与战略》2022年第1期。
[13]巩永丹:《建构数字劳动的分配正义原则》,“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https://www.cssn.cn/skgz/bwyc/202305/t20230531_5641386.shtm1,访问日期:2024年4月6日。
[14]余斌:《“数字劳动”与“数字资本”的政治经济学分析》,《马克思主义研究》2021年第5期。
[15]“产消合一”这一概念最早出现于阿尔文·托夫勒关于“第三次浪潮”的理论。英国著名马克思主义学者克里斯蒂安·福克斯以达拉斯·斯麦兹的“受众商品论”为基础,在《数字劳动与卡尔·马克思》一书中提出“产消”劳动这一概念,以表述在互联网社交媒体的使用中所产生的数据被无偿占有并出售给数字技术公司的行为。他认为数字劳动“包括了关于数字媒体的存在、生产、传播和使用所需的所有形式的有酬及无酬劳动”。
[16]韩文龙、刘璐:《数字劳动过程及其四种表现形式》,《财经科学》2020年第1期。
[17]朱方明、贾卓强:《平台经济的数字劳动内涵与价值运动分析》,《内蒙古社会科学》2022年第3期。
[18]消费包含生产性消费和直接消费两种类型。其中企业的生产性消费也产生各种数据,这些数据同样是平台技术劳动的生产原料之一。但这种生产性消费是与生产环节直接合为一体的,所产生的各种数据本身就归企业所有,因而不涉及生产资料在劳动者与资本所有者之间的分配。
[19]李策划:《互联网时代数字劳动的政治经济学分析》,《改革与战略》2020年第3期。
[20]王璐、李晨阳:《平台经济生产过程的政治经济学分析》,《经济学家》2021年第6期。
[21]韩文龙、刘璐:《数字劳动过程及其四种表现形式》,《财经科学》2020年第1期。
[2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人民出版社,2001,第218页。
[23]即这种商品的社会必需总量所必要的劳动时间,是由当时社会平均生产条件下生产市场所决定的。这个劳动时间决定了生产出的产品在多大程度上得到社会承认,进而决定了产品能够实现的价值总量。
[24]赵宸宇、王文春、李雪松:《数字化转型如何影响企业全要素生产率》,《财贸经济》2021年第7期。
[2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36页。
[2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人民出版社,1964,第146页。
[27]徐禾:《政治经济学概论》,人民出版社,2011,第79页。
[2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人民出版社,2003,第864页。
[29]柏培文、张云:《数字经济、人口红利下降与中低技能劳动者权益》,《经济研究》2021年第5期。
[30]王林辉、胡晟明、董直庆:《人工智能技术会诱致劳动收入不平等吗——模型推演与分类评估》,《中国工业经济》2020年第4期。
[31]谢富胜、吴越:《零工经济是一种劳资双赢的新型用工关系吗》,《经济学家》2019年第6期。
[32]董成惠:《零工劳动对传统劳动关系的解构以及应对措施》,《湖南社会科学》2020年第5期。
[33]朱方明、贾卓强:《平台经济的数字劳动内涵与价值运动分析》,《内蒙古社会科学》2022年第3期。
[3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5卷,人民出版社,2003,第168页。
[3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40页。
[36]汤蕴懿、李方卓、梁伟豪:《数字经济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理论逻辑、政策过程及主要路径》,《上海商学院学报》2022年第4期。
[3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5卷,第141-142页。
[38]是不是生产性劳动不在于产品的物质规定性,而在于是否能够实现资本增殖。马克思指出,“只有为资本家生产剩余价值或者为资本的自行增殖服务的工人,才是生产工人”。因而同一种劳动根据生产关系的不同既有可能是生产性的也有可能是非生产性的。
[3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第123页。
[40]谢富胜、吴越、王生升:《平台经济全球化的政治经济学分析》,《中国社会科学》2019年第12期。
[41]罗楚亮、梁晓慧:《互联网就业搜寻对流动人口就业与工资的影响》,《学术研究》2021年第3期。
[42]严金强、武艺扬:《数字经济赋能高质量发展的理论机理与实践路径——基于马克思社会再生产“四环节”理论框架》,《上海经济研究》2023年第6期。
[43]谢富胜、吴越:《零工经济是一种劳资双赢的新型用工关系吗》,《经济学家》2019年第6期。
[44]马克思不认为在劳动力市场中出卖的是劳动时长,相反,他认为出卖的是劳动能力。“劳动价格”是他借用的一个概念,是指工人劳动力每小时的价格,是用工作日的平均长度去除劳动力的平均日价值来计算的。
[45]朱方明、贾卓强:《平台经济的数字劳动内涵与价值运动分析》,《内蒙古社会科学》2022年第3期。
[46]夏杰长、刘诚:《数字经济赋能共同富裕:作用路径与政策设计》,《经济与管理研究》2021年第9期。
[47]余斌:《“数字劳动”与“数字资本”的政治经济学分析》,《马克思主义研究》2021年第5期。
[4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第37页。
[4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第703页。
[50]王赞新:《数字经济对共同富裕的影响:理论机制与实践演化——基于劳动过程与价值增殖过程的分析》,《中州学刊》2023年第3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