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郝诗楠
上海外国语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 要
在“由治及兴”新阶段,香港特区的经济社会问题的解决仍需要坚实的政治基础;在此阶段,香港的政治发展不应简单延续“由乱到治”的逻辑,而需进行一定的转换;香港国安法、《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及选举制度改革等均属于“由乱到治”阶段的重要任务,进入“由治及兴”阶段后香港应分类细致地推进政治上的优化与调整。具体而言,香港政治发展应在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的前提下,结合特区实际全面推进民族-国家在香港的建构;同时,优化特区政治制度,在坚持行政主导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具有香港特色的中国式民主制度”,为香港的良政善治进一步夯实基础,持续保证香港经济社会的繁荣与稳定。
关键词
由乱到治;由治及兴;政治发展;香港;“一国两制”
阅读导引
引言
一、从“由乱到治”再到“由治及兴”
二、全面推动民族国家建构进程
三、探索建立“具有香港特色的中国式民主”制度
结论
引言
2022年7月1日,习近平主席在香港回归祖国25周年之际视察香港时指出,特区政府和香港历经风风雨雨,最终还是“经受了考验,实现了由乱到治”,接下来便是进入了“由治及兴”的新阶段。
有些舆论认为,在“由治及兴”的新阶段,香港已“无后顾之忧”,因此应当聚焦于经济社会问题的解决。但是,“聚焦”民生绝不意味着“忽视”政治,经济社会问题的解决需要一定的政治基础,而未来香港政治发展的道路也绝非简单延续“由乱到治”阶段的政治逻辑。应当说,《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即“香港国安法”)、《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和选举制度改革等都属于“由乱到治”阶段的任务,在“由治及兴”阶段香港则需要转换新的政治思维。简言之,这种转换的核心是“从破到立”,进而转向分类、细致地在政治上推进各类改进、优化与调整措施。
本文将在这种认识的基础上,对“由治及兴”新阶段香港特区政治发展路径提出展望。在新阶段,香港政治发展应在中央主导下,充分发挥香港特区政府以及香港市民的主动性,一方面要积极落实中央的全面管治权,全面推进民族-国家在香港的建构过程;另一方面也要推动实现香港特区政治制度的进一步优化,在坚持行政主导的基础上,进一步构建“具有香港特色的中国式民主制度”。
一、从“由乱到治”再到“由治及兴”
从比较历史分析的角度来看,爆发于2019年的香港“修例风波”及其之后的一系列“黑暴”事件无疑是香港政治发展史上的关键节点(critical juncture)。一方面,它几乎将回归以来香港在政治发展中所面临的问题在短短几个月中都暴露了出来;另一方面,“修例风波”的爆发对于中央政府而言还存在着多重选项——是继续等待香港特区政府止暴制乱、恢复秩序然后再花数年时间让特区自行开展制度变革,还是由中央主导迅速而直接地进行改革?显然,中央最终选择了后者。在2020年,中央以全国人大决议的形式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香港国安法,并在香港建立起了一套相对完善的维护国家安全机构与机制;一年之后,中央又以类似的形式推动了关于香港选举制度的改革;2024年3月19日,香港特区立法会全票通过《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至此,李家超特首口中那“等待了26年8个月零19日”的《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工作终于完成。
可以说,中央与香港本地的国安立法反映的是中央全面管治权与特区宪制责任的有效落实。中央主导香港国安立法是在“一国两制”下由中央直接行使权力的表现,该权力的行使从本源上来说是因为国家安全本就属于中央事权;另一方面,中央又根据情势适当调整了香港特区在本地国安立法方面被中央授予的权限范围,同时仍旧保留了香港特区本地立法的空间。可以说,香港本地订立的《维护国家安全条例》所禁止的七种行为并未被完全纳入香港国安法之中,两部法律只有分裂国家和颠覆中央人民政府等两种行为,存在一定的交集;两部法律(例)之间形成了互补,反映出“一国两制”下特别行政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责任在方式方法上的独特性。
如果说香港国安立法以及《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的作用是对外构筑国家安全屏障的话,那么2021年中央主导的香港选举制度改革就是对内为香港建构政治安全屏障。可以说,选举制度改革进一步推动了中央全面管治权的贯彻和落实进程,将“反中乱港”分子排除出特区政权之外,有力保障了“爱国者治港”。从制度设计上来看,此次选举制度的改革不是“零敲碎打”,而是一种有针对性的“顶层设计”,同时也是系统且精准化的解决方案,它所针对的是近年来香港政治制度在运行中所暴露的问题。此次改革意在让“一国两制”的制度体系更加完善,也是为香港未来继续保持繁荣稳定夯实制度基础。据当时的媒体报道,改革方案公布后部分“泛民”政党也在筹划进行一些政策上的调整以适应改革后的选举制度。而这也正是此次制度改革的初衷,未来不论来自哪个阵营的人士,只要爱国爱港并拥护宪法与《基本法》所确定的宪制秩序,愿意为香港和国家贡献自己的力量,就能走出一条宽广的参政之路。
因此,选举制度改革为香港构建了一种“可行的”民主制度,它有效落实了中央的全面管治权和“爱国者治港”原则,并且实现了选举活动与宪制秩序之间、行政与立法机关之间关系的平衡。例如,在此次选举制度改革中对选举委员会作用的强化就是保证上述两种关系平衡的制度设计。首先,在《基本法》正文以及选举制度改革中所修订的两个基本法附件中,选举委员会是以“压舱石”和“把关者”的角色出现的。从政治学的角度来看,任何形式的民主制度都是在具体的国家政权之中运转,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很多国家或地区都设置了相关机构和机制来对民主制度尤其是选举进行了规制以保证国家主权和安全。例如一些国家或地区的政党初选或多轮选举机制大大缩减了候选人的数量;一些(与香港立法会先前的选举制度类似)采用比例代表制国家或地区则通过设置“选举门槛”阻止小党派参与分配议席;另一些国家或地区则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政党和政治团体不可触碰的“底线”,以防止极端反体制政党进入政治体制之中。由此,从比较的意义上来看,香港选举委员会的设置不过是寻求国家主权、安全与自治、民主平衡的一种制度实践,因此它的角色和意义更应该从“保护与规范民主”的角度来理解。其次,选举委员会同时选举产生特首和立法会选委会界别的制度实践为香港立法与行政机关构筑了共同的合法性基础,有利于形成相对理性化的行政—立法关系,在此基础上香港立法会也易于与特首及其管治团队达成相当程度的相互理解、谅解与共识,并通过建设性的监督使得特区政府更好地施政履职。
不过,不论是香港国安法、《基本法》二十三条立法还是选举制度改革,从总体上来看都属于香港“由乱到治”阶段的任务,其主要作用和重点仍在于“补漏洞”与“立规矩”,在政策与制度层面上仍有一些问题有待解决。随着香港进入“由治及兴”新阶段,在推进香港特区政治发展的具体方法与路径上,应在“一国两制”下充分发挥中央和特区的两个积极性,同时更加注重发挥特区“高度自治”的优势,调动香港特区政府以及香港市民的主动性。接下来,本文将结合上文论述,从两个方面对香港特区在“由治及兴”新阶段的政治发展作一展望。
二、全面推动民族国家建构进程
在香港社会中,过去不少人在理解“一国两制”的过程中,过于偏重强调“两制”,有意或无意忽视“一国”,使得在某种程度上民族国家建构(nation-state building)在香港有所不足,也因此导致香港不少市民长期对国家认知不足,对国家认同的水平也不高,而这都给了激进本土主义提供了生长的土壤。在“由治及兴”新阶段,除了要严防“港独”回潮之外,也需要更加积极主动地在港全面推动民族国家建构进程。
(一)对港政策取向的守正创新
在香港回归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我们在对港政策取向上一直都依循着“井水不犯河水”的理念,很少着眼于如何使得香港更好地融入中国的国家治理体系之中。但从结果来看,“相互隔离”并没有带来“相安无事”;相反,一些反中乱港分子对中央管治权的挑战一直在困扰着香港与中央。近年来,特别是粤港澳大湾区的建设推动了香港、澳门更好地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也充实了“一国两制”的内涵。进入“由治及兴”新阶段后,对港政策的基本取向应当进一步围绕着“融合”实现守正创新,具体而言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着力。
第一,着力夯实“一国两制”之基。有学者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一国两制”出现了“以国家为中心”的观念与制度转型;但事实上,不论是“一国两制”的首倡者邓小平,还是之后历届中央领导人都曾多次强调过“一国”与“爱国者治港”的重要性,并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与制度保障,从而将“国家主权安全”设定为“两制”的底线。可以说,“一国”原则是香港、澳门回归祖国后保持长期繁荣稳定的根本保障。
第二,转变“用经济手段解决政治问题”的思路。经济繁荣和稳定往往能为政治问题的解决提供有利的环境和条件,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政治问题都能单纯地通过经济手段得到“彻底解决”。实际上,一些政治性的问题通常涉及到制度、法律、文化和社会等多个层面,这些因素之间相互交织、相互影响,形成了复杂的系统。因此,解决政治问题不能仅仅依赖于经济手段,而需要采取综合性的治理策略。针对香港这一特殊的行政区域,我们在“由治及兴”的新阶段中,除了要加强与内地在经贸领域的互动,推动香港经济的持续发展外,还需要有更加深远的思考和更加坚定的决心,需要更加勇于直面一些“深层次问题”,这些问题可能涉及政治体制、法律制度、社会观念等多个方面。但只有如此,才能推动香港更好融入国家发展大局,真正实现长期繁荣稳定。
第三,多做香港普通市民的工作。在过去的对港工作中,我们将主要精力放在了中上层人士身上,这样的策略在当时是必要且符合实际的。中上层人士在香港社会中拥有一定的影响力,他们的声音和决策往往能够引领社会风向,因此,与他们建立紧密的沟通和合作关系,对于推动香港与内地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时代的变迁和香港社会的发展,中央越来越意识到,普通市民作为香港社会的基石,他们的声音和诉求同样不容忽视。因此,多做香港市民工作,应当是新阶段对港工作的重要环节。特别是对于香港的青年一代来说,他们是香港的未来和希望,因此,需要更加关注他们的成长和发展,为他们提供更多的机会和平台,让他们能够更好地融入国家的发展大局中,增强他们对于国家的认同和中央政府的信任。
第四,充分尊重与使用法治手段。法治是香港社会广泛认同的核心价值之一,也是其繁荣稳定的保障。在“一国两制”的原则下,香港享有高度的自治权,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脱离法治的轨道。相反,正是因为有了法治的保障,香港才能在保持其独特优势的同时,与内地及国际社会保持紧密的联系与合作。与此同时,中央全面管治权在香港的落实,并非仅仅依赖于政策和领导人的宣示,而需要通过法律手段来加以实现。在新阶段,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最高立法机构应持续并善于通过释法、立法等方式,为香港提供明确的法律指引;而香港本地立法机关也应积极履行职责,通过法治手段推动香港实现良政善治。
(二)建构国家认同与疏导本土主义
近年来,香港社会的一些激进本土主义思潮逐渐演变成“港独”思潮,对国家的主权安全产生了重大挑战,其背后也反映出持续推进国家认同构建的必要性。从策略上来说,在“由治及兴”新阶段,治理本土主义除了通过对其极端形态进行“围堵”外,关键也在于引导和疏导。一方面,香港市民“爱港”的观念是正当的,也需要得到承认;另一方面,“爱港”不能与“爱国”相对立,因此需要在香港不断建构国家认同并以此消弭本土主义意识。鉴于香港当下社会结构以及民众心理等特点,国族认同的构建需要借助更加多元化的方式。
第一,持续推动两地社会全领域的互动。上文提到,以往对港工作过于偏重经济,而香港与内地互动也主要围绕着经贸展开,但这种互动模式并未把国家认同中的其他面向展现出来。应当说,香港与内地的互动或香港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不仅仅是经济上的交流与互动,因为经济一体化并不会自动带来情感、心理以及政治上的一体化。因此,各方面应该更加主动地推进香港与内地在更多领域中的交流与互动。例如加大内地文化影视作品的输出力度、鼓励香港各阶层人士来往内地旅游与定居以及开展多样化的教育与文化交流活动,这都是拉近香港市民与祖国距离的可行之策。除此之外,鉴于两地社会层面互动较少的现实,可由中央社会工作部门牵头建立某种国家层面上的社会论坛,定期聚合内地与香港两地的社会组织,就社会、社区建设与治理进行互动;也可鼓励内地各省市的社区加强与香港的社区进行交流(比如内地的业主委员会和香港业主立案法团之间的交流),以作为对两地政府与企业间交流的补充。社会层面的互动更容易进行,也是在两地民众之间创建“同理心”的有效过程,而这也是“自由行”等政策无法替代的。
第二,注重两地各阶层人士间的交流。前文提到,国家不仅应具有“亲近感”,而且应同时具备广泛的“存在感”——只有增加了国家的“存在感”,对于国家了解和认同才会日益加深。之前,对港工作重点主要在于上层和商界人士,“国家”在这一类港人群体的心中的确成了真实的“存在物”而非虚无缥缈的概念或标签。因此,他们对于国家也就多一份认同和理解。当然,为了提升港人整体的国族认同,应当逐步将两地人员的互动交往“下沉”,尤其是增加普通市民与青年人的跨境工作与学习经验。一言蔽之,只有让所有民众都对祖国有实际的“参与感”,祖国才会有广泛的“存在感”。在这方面,内地的广东省可以发挥首要作用;粤港澳大湾区则更是一个提升港人跨区域经验的重要平台,近一段时间来大热的港人“北上消费潮”就反映出了两地普通民众间互动交往的巨大潜力。此外,各级政府也可有意地吸纳一些香港中层专业人士、知识分子和青年组织(如香港青联)中的积极分子参与到内地的公共事务中来,并可适当地安排一些兼职和调研任务。
第三,改进香港的爱国主义教育。正如许多文献都提到的那样,香港本地长期以来(甚至是回归以后)国民教育以及中国历史教育方面的缺失进一步削弱了香港青年人的国家认同。2017年7月1日,习近平主席在庆祝香港回归祖国二十周年大会暨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五届政府就职典礼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香港“对国家历史、民族文化的教育宣传有待加强”。而在之前香港的“国民教育风波”中,不难看出港人并不反对国民教育或爱国主义教育本身,而是对其内容有所要求。根据“一国两制”方针,香港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宪法》和《基本法》推广督导委员会主席兼政务司司长陈国基近来也强调,特区政府不会为爱国主义教育立法,会多以软性方式宣传国家历史文化,期望市民因而对国家产生认同,最终自觉爱护国家。在新阶段,如何改进香港的爱国主义教育是推动国家构建进程的重要一环。
第四,“创造性转化”港人的身份认同。以往在各类民调中,香港市民不少认为自己首先是“中国香港人”。这一身份符合“一国两制”的定位,又不会破坏国家认同的统一性。有学者指出,“爱国者治港”其实是国家认同、民族认同和香港认同的三位一体,而“中国香港人”的身份恰恰是将港人的“爱港”情怀与国家观念相融合而非对立的产物。因此,在“由治及兴”新阶段,应当进一步探索做实港人“中国香港人”的身份认同,避免其滑向狭隘的本土主义。目前看来,做实这一身份认同的关键在于重新在历史与政治叙事中强调香港、“香港人”在中国与“中国人”当中的重要位置,充分将香港人长期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所积累的“优越感”引导到为国家前途与民族复兴担责上来,以此重塑内地与香港之间的“共同性”以对抗“港独”等激进主义叙事。
第五,坚持与完善对港宣传工作。不可否认的是,在建构民族国家以及国家认同的过程中,改善对港宣传的方式和效能尤为重要。正如本尼迪克特·安德森(Benedict Anderson)指出,现代国家的共同体与同胞之爱的情感很大程度上是由大众传媒“制造”出来的。因此,当下亟须通过重构对港宣传从而建构国家的意象(image)。当然,对港宣传工作不能完全照搬内地的“宣传”模式,许多政治性的词汇和语言在香港应当在形式上有所变化和创新。在这方面,广东的岭南文化可以成为一个有效的“中介”。与此同时,在“由治及兴”新阶段,对港宣传的方式也不能单纯依靠传统媒体,应当充分利用网络和新媒体来改进对港宣传。比如有关方面可以利用香港民众常使用的Facebook与YouTube等自媒体面向香港市民发布国家的信息,也可发挥微信、微博、小红书与抖音等内地社交网络的重要作用,让来自香港的用户提升使用体验并在这一过程中增加对国家的了解。
三、探索建立“具有香港特色的中国式民主”制度
推动香港的民主政治发展一直以来都是中央政府的承诺,即便在“黑暴”过后这一承诺也并没有改变。2021年,国务院新闻办发布的《“一国两制”下香港的民主发展》白皮书向全世界展示了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建立发展香港民主的决心、诚意以及付出的巨大努力。可以预见,进入“由治及兴”新阶段,香港的民主政治仍将持续发展,但其发展的道路已回归“正轨”,以往反中乱港分子所妄想的西方式“民主化”道路已走入“死胡同”,未来应当进一步探索建立“具有香港特色的中国式民主”制度。这种制度首先是中国的民主制度,反映出中国人对于民主的独特理解如保证民主与治理、稳定的平衡、均衡参与等;同时,也应当在民主实现的方法上体现“香港特色”。
(一)充分吸纳各方面人士参政
早在香港选举制度改革之初,国务院港澳办就针对海内外的一些声音指出,“爱国者治港”的参与面阔度很宽、舞台很大,是搞“五光十色”,是具有多样性的,绝不是要搞“清一色”。进入“由治及兴”新阶段,特区政府应当在坚持底线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吸纳各方面人士以多种方式参与到管治架构中,让政府可以听到各种声音,保证决策的民主化与科学化。
第一,进一步拓宽参政渠道。“均衡参与”是香港《基本法》规定的香港民主发展的原则之一;而香港历来的实践中就有着同时通过地区代表制(直接选举)与职业代表制(功能组别)保障“各界”均衡参与的政治传统和制度设计,特别是职业代表制对于“界别”的强调缓解了因选票多寡所产生的政治排斥效应,保证了香港社会中各个阶层都拥有发声的渠道。因此,为了保证民主的“五光十色”,政治参与不应只局限于选举特别是直接选举活动,而参与的场域也不应只局限于立法会和区议会等平台,特区政府应进一步拓宽参政渠道,同时保证一定的灵活性,通过多种方式实现政治吸纳。
第二,巩固与建制派人士的关系。在香港以往的政治光谱中,建制派团体及相关人士与中央和特区政府都有着紧密的联系和良好的合作关系,他们对于特区政府的施政起到了支持作用。在“由治及兴”新阶段,建制派将发挥更大的作用,特区政府与特首应进一步巩固与建制派中各类人士的关系,支持建制派政党(政团)推举、培养优秀的管理人员进入特区政府各个部门与组织之中;特首与特区政府各部门也应继续发挥既有行政-立法交流平台的作用,积极与建制派议员开展双向沟通,持续推动塑造理性化的行政—立法关系。
第三,通过各种方式吸纳非建制派人士。在“爱国者治港”原则充分落实的背景下,以往的“反中乱港”分子已经完全失去了参政可能,但香港政治舞台上仍有不少并不属于既有建制派的所谓“非建制”人士。他们有一些是原本夹在“黄蓝”之间难以发声的“中间派”,也有一些属于原本温和的“泛民”阵营。事实上,回归后有不少温和“泛民”人士加入了特区政府管治架构并作出了自己的独特贡献;而在“由乱到治”阶段随着“反中乱港”分子全面退场,一些“中间派”人士也表现出了强烈的参政意识。我们认为,经过国安法和选举改革,进入“由治及兴”新阶段正是与非建制人士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并发挥他们才能的好时机。除了通过选举使非建制人士进入立法机关外,特区政府也应主动通过各行政部门、咨询性组织以及各区的“三会”(即扑灭罪行委员会、地区防火委员会与地区分区委员会)吸纳他们参与到特区的管治之中。
(二)优化行政主导的政治体制
香港行政主导的政治制度是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并且已经得到了广大香港市民的认同和支持;在香港《基本法》的宪制秩序下,行政主导有利于保证中央全面管治权的落实以及香港特区的繁荣稳定,因此坚持行政主导也是构建“具有香港特色的”民主制度的关键之一。进入“由治及兴”新阶段,在进一步优化行政主导的政治体制过程中需注意两个问题。
第一,行政主导并不等于“行政至上”。行政主导意在维护特区政府相对于利益集团的自主性,但也并非意味着政府可以无视立法机构和社会民意的制约,而是指在特区政府架构中,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在决策和施政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这种主导作用是建立在对立法会和民意尊重与沟通的基础之上的。特别是对于关涉民生的大型工程和重要立法,政府和法案起草部门耐心与市民沟通、解释是至关重要的,否则不仅容易导致公众对决策的质疑和不满,也可能影响政策的顺利实施。因此,优化行政主导并不意味着削弱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作用,也不等于让“行政压倒立法”,而是要加强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和社会大众的沟通与互动,特别是要构建前述的理性化行政-立法关系,通过更加开放、透明和包容的决策过程,增强社会对政府政策进而是行政主导本身的认同感和支持度。
第二,加强行政机关的吸纳能力。行政主导的优化同时有赖于港府积极应对社会分歧,因此需要积极通过行政机关开展政治吸纳工作。加强港府行政机关的吸纳能力需要政府从多个方面入手,除了上文提到的将不同阵营的人士吸收到政府中来,同时也需要通过承认并尊重社会政治分歧、加强和改善咨询机制等方面的工作更好地吸纳社会上多样化的意见和建议。进入“由治及兴”新阶段,以往社会上的激进声音将逐渐消弭,但社会上关于具体政策的不同声音和观点将持续存在,而这也是“五光十色”的表现之一。因此,特区政府应当积极倾听这些声音,了解市民的关切和需求,通过深入调查和研究,为政策制定注入坚实的民意基础和合法性。
(三)发展健康的政党(政团)政治
在香港政治中一直都活跃着多种政党(政团)。早在中英谈判阶段,邓小平同志就提出在香港提前通过“社团”来培养人才、参加香港的政治和管理,为回归后顺利实现“港人治港”打下基础。在香港实现“由乱到治”后,旧有的政党格局发生了分化重组,一些激进的政党(政团)寿终正寝,也有一些新的政党(政团)宣告成立(如“紫荆党”)。进入“由治及兴”新阶段,应进一步推动香港政党(政团)政治的有序发展。
香港以往出现的问题不是出于政党政治本身,而是在于其政党制度的低制度化。这种低制度化甚至非制度化不仅因为香港的政党与政党政治出现较晚以及民众对于政党的认知较浅,而且也缺乏调整政党政治的法律和规范。香港现行法例对于政党的规定属于空白,政党大多数都是以社团或公司的名义注册。
因此,在新阶段应当积极地通过法律来应对并且规范政党政治,构建成熟且制度化的政党政治是中央政府与特区政府共同的责任,这对于香港政治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例如,港府可进一步修订既有的《社团条例》将其囊括“政党”或政治性组织,或直接订立《政党条例》来规范政党的成立、运作以及政治参与的行为,为政党(政团)政治设下法律边界。这样,任何“越界”的行为都可以受到法律上的惩罚,并以此压缩激进政党(政团)的活动空间或政党(政团)的激进行为。
(四)加强“两支管治队伍”建设
管治团队决定了国家建构以及中央全面管治权的落实效能,同时也决定了民主政治的品质。因此有必要同时加强“中央从事香港工作管治力量”与“特区政府管治团队”建设,并强化“两支管治队伍”之间的交流和互动。
首先是加强“中央从事香港工作管治力量”的建设。这意味着要不断提升中央政府对香港工作的指导和管理能力,确保中央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能够在香港得到有效落实。同时,也要加强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相关法律制度的学习和研究,确保中央在港的机构能够在法律框架内充分发挥作用。
其次是加强“特区政府管治团队”的建设。特区政府作为香港的直接治理者,其管治团队的素质和能力直接影响到香港社会的稳定和繁荣。因此,需要选拔和培养一批具备高度政治素质、专业能力和责任感的优秀人才,充实到特区政府的各个部门和机构中,确保特区政府能够高效、公正地履行其职责。
第三是强化“两支管治队伍”之间的交流和互动。中央从事香港工作的管治力量与特区政府管治团队之间应建立更加紧密的合作机制,通过定期沟通、协商和研讨等方式,共同研究解决香港面临的各种问题。同时,可以发挥内地相关机构作用以增加香港管治人才的储备。首先,内地高校可与香港高校开展相关科系的合作,提供面向培养政治人才的政治类课程与学历教育以及非学历教育项目。其次,发挥内地的国家级干部培训基地的主导作用,加强与香港公务员学院等机构合作,将香港政治人才的培养纳入到国家整体的发展战略之中,为香港各类公务人员提供常规化的培训辅助,也可以为香港的政治人才或后备政治人才提供轮换交流与实地锻炼的机会。
结论
在“由治及兴”的新阶段,香港特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将面临诸多机遇与挑战。尽管舆论普遍将新阶段的焦点置于经济社会以及民生的具体问题上,但我们同样需要清醒地认识到,这些问题的解决仍然需要有坚实的政治基础作为支撑——政治稳定、法制健全以及民主制度的有效运作,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前提。
过去,香港经历了从社会动荡到政治稳定的转变,在这一过程中,不论是中央主导订立香港国安法、推动选举制度改革,还是特区政府积极履行宪制责任又好又快地完成《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都为香港的政治稳定以及进入“由治及兴”新阶段奠定了基础,这些成果需要继续得到巩固。但另一方面,在“由治及兴”新阶段,香港的政治发展不应简单地延续“由乱到治”的逻辑,还需要进行一定的转换和调整。
本文提出,香港在新阶段仍然在政治发展上有许多任务需要完成。具体而言,香港应在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的前提下,结合特区实际情况,一方面全面推进民族-国家在香港的建构,提升港人的国家认同,更好地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另一方面,港府应在中央支持下进一步优化特区政治制度,在坚持行政主导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具有香港特色的中国式民主制度”,而这也是推动香港政治发展进而解决一些深层次问题的重要途径,有利于更好地平衡各方利益,增强社会凝聚力和向心力,为香港的良政善治进一步夯实基础。
当然,香港的政治发展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中央政府应继续发挥主导作用,为香港的政治发展提供有力支持;特区政府应积极响应中央政府的号召,结合自身实际,推动政治制度的改革和完善;香港市民也应积极参与政治生活,为香港的政治发展与经济社会繁荣稳定贡献智慧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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