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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晖:基层协商民主的典型探索与实践路径研究
来源:《学习论坛》2018年第2期 作者:刘晖(上海市社会主义学院教研室) 日期:2018.03.13

  【摘要】党的十八大以来,基层协商民主建设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逐渐从民主形式上升到制度层面。一些地方在基层协商民主建设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如浙江温岭模式、天津宝坻完善村级治理机制、贵州龙坑镇桥梁作用的发挥等等,这对基层社会建设、党的群众事业和国家发展均具有重要意义。新形势下进一步推进基层协商民主,发挥协商民主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必须做到培育基层社会民主政治文化与发展经济相结合、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制度细则化相结合、加强党员干部的群众观教育与提高基层民众主体意识、维权能力相结合。

  【关键词】基层社会;协商民主;典型探索;推进路径

  【中图分类号】D267 【文献标识码】A


  论文发表于《学习论坛》(全国中文核心期刊)2018年第2期,与闫夏合著,系笔者主持的全国党校系统重点调研课题“人类对更好社会制度探索的中国方案研究”的中期成果之一,内容略有变动。


  近年来,“基层协商民主”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成为基层社会治理必须面对的一项重要课题。毫无疑问,基层协商民主的建构与完善,对中国基层社会治理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意义重大。协商民主看似是一个西方概念,事实上,中国自民主革命时期就已存在协商民主的意识与实践,其精神亦蕴含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之中。2015年2月,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进一步指出:要“建立健全基层协商民主建设协调联动机制,稳步开展基层协商,更好解决人民群众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进一步阐明了基层协商民主的地位和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积极开展基层民主协商”[1],为基层协商民主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把基层协商民主从民主形式上升到制度层面。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是人民民主的真谛”,这无疑也是基层协商民主的真谛。党的十九大报告还进一步强调:“统筹推进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以及社会组织协商。加强协商民主制度建设,形成完整的制度程序和参与实践,保证人民在日常政治生活中有广泛持续深入参与的权利”[2]。党中央对发展基层协商民主的相关顶层设计以及政治方向的规约,为中国基层社会治理打下坚实的政治基础。中国共产党最广泛的执政基础在基层社会,而基层协商民主建设则是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抓手。

  美国学者约瑟夫・M.毕塞特在1980 年发表的《协商民主:共和政府的多数原则》一文中,首次提出“协商民主”一词,此后协商民主便得到学界的广泛青睐。国内学界最初接触“协商民主”,源自哈贝马斯2002年的在华学术演讲,此后陈家刚、俞可平、林尚立等一批政治学专家开始开展相关研究,协商民主理论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开始越来越多地进入人们的视野。在俞可平看来,“协商民主,简单地说,就是公民通过自由而平等的对话、讨论、审议等方式,参与公共决策和政治生活”[3]。一般认为,基层协商民主,就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社区、乡村为主体,依法就涉及民众经济利益、政治权益等问题有组织地进行协商讨论,使民众能够公开、平等地参与公共决策和基层社会治理的一种民主政治实践。浙江温岭、天津宝坻等地区就基层协商民主政治进行典型探索,为协商民主的实践演进提供了有益经验。但是,基层协商民主在理论上的跟进与升华尚需进一步深入研究。基层协商民主建设的开展,对于推进新形势下基层社会建设、推动民主政治的发展以及进一步夯实党的执政基础,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基层协商民主:新形势下基层社会政治发展的新动力

  基层协商民主是民众对基层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事务实现自我参与、自我管理的过程,是实现村(社)委会、党支部和民众之间良性互动、科学决策的一种民主形式。在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攻坚期,基层协商民主为基层社会综合治理提供了一个新的方案,不仅有利于推动到基层社会的稳定发展,而且为党的事业发展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奠定了坚实基础。

  (一)基层协商民主是党的群众路线在基层社会的集中贯彻

  群众路线的理论渊源来自于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民群众的观点,唯物史观认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是社会变革的决定力量。习近平提出:“在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下,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是人民民主的真谛……涉及基层群众利益的事情,要在基层群众中广泛商量”[4]。因此,群众路线是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党的一切工作均应围绕群众、依靠群众。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5]。基层协商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政治民主化的基础所在。在中国这样一个农村人口占大多数的国家里,基层群众以及城市社区民众是中国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基础,诸多事务只有与群众保持协商对话,充分维护群众利益,才能得到群众的支持和信任。可以说,基层协商民主的实践状况是衡量党的群众路线落实情况的重要杠杆之一。

  (二)基层协商民主是实现基层善治的有力抓手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首次在国家治理领域使用“善治”一词。所谓善治,指的是公共利益最大化的治理过程和治理活动[6],其主体是官员和民众。在国家治理实践过程中,政府所制定的公共政策以及对公共事务的处置,必须要满足大多数人的利益需求。也就是说,国家治理要实现善治,尚需一个完备、可行、科学、合理的法律体系与之相配套。除此以外,善治的要素还应包括公平公正、有序参与等等。在社会主义中国,人民的利益是党和政府工作的出发点与落脚点。而要满足基层民众的利益,就必须创造条件要让他们参与其中,加强民主协商,并辅以权威合理的法律法规,方能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基层既是产生社会矛盾的“源头”,同时也是疏导各种矛盾冲突的“茬口”[7],基层协商民主建设有助于化解基层社会矛盾,助推民主法治国家的建构。基层民众通过有组织的、平等有序的民主协商方式管理各项事务,是推进基层民主建设、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保证。因此,基层协商民主是实现基层善治的重要途径和有力抓手。

  (三)基层协商民主是推进基层反腐监督体制建设的关键环节

  反腐已成为当前中国政治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广大乡村及社区的基层腐败问题亦较为突出,比如一些地方的职权滥用、贪占或挪用扶贫涉农资金等。老百姓身边的腐败,一方面侵害了基层民众的切身利益,另一方面这种看得到的腐败行为往往会对民众的视觉和感官产生巨大冲击力,对执政者公信力的建构产生负面影响,甚至会加大衍生“塔西佗陷阱”的风险指数,严重腐蚀着党的执政根基。长此以往,基层党群干群关系及基层社会矛盾存在进一步恶化的可能性。在村民自治实践中,村民通过选举把自己的权力委托给村民代表和村民大会,但是,基层权力机关在公权力的实践过程中,受基层社会民主政治观念培育不足、基层社会治理权力的“真空”、宗族家族势力的控制与影响等因素的制约,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难以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甚至在一些地方出现某种程度的“管理失控”现象。伴随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新媒体时代的到来,基层民众参政议政、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明显得以强化,在这种情势下,寻求一个构建和谐党群干群关系的平台与机制显得尤为重要。协商民主在基层社会培育和成长,一方面有利于扩大基层民众的有序政治参与,另一方面亦有助于提高基层民主监督机制实施的有效性。在民主协商过程中,乡村、社区的各类事务均可以通过公开、公正、透明、民主的方式得以解决,从而强化基层社会的有效监管,建立健全基层社会的反腐倡廉机制。

  二、新时期基层协商民主的典型探索

  当前中国正处在一个大变革的时代,发展机遇与矛盾挑战并存,如何在基层社会推行民主协商,建立健全基层协商民主协调联动机制,提高基层社会治理的水平,进一步打牢党的执政基础,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大课题。一些地方开始尝试基层协商民主的实践探索,如浙江温岭模式、天津宝坻村级治理机制、贵州龙坑镇的“协商民主下基层”等等,取得了显著的实践成效。

  (一)“恳谈会”――浙江温岭模式

  浙江省温岭市是中国较早实行基层股份合作制试点的地区之一,激发了该区域经济发展的活力。受市场经济思想洗礼且已奔向全面小康社会的基层民众,政治参与意识和权益保护意识明显增强,越来越关注现行基层政务公开等政策对其自主经营的影响。在这种情势下,若缺失一个畅通无阻的民主渠道和沟通协商平台,将会衍生一系列新的社会矛盾。于是,温岭市松门镇于1999年就开始尝试建构一个民主对话机制,专门举办“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论坛”,让干部群众面对面沟通交流。当时自发前来参加此次论坛的群众有100余人,这便是“恳谈会”的最早雏形。之后温岭市在全市推广这一做法,在村级广泛推行“民主日”活动,创造干部与群众直接对话的机会。次年,温岭市委在全市范围内推行“民主恳谈”制度,包括“民情恳谈”、“村民民主日”、“农民讲台”、“民情直通车”等系列活动,并将此作为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新载体、新形式。随着基层协商民主的不断扩大,为兼顾群众参与的公平性和有效性,温岭市又在之后数年中尝试设立“两库”,即设立“参与库”与“专业库”,然后在“两库”中随机抽取基层群众代表、相关专家参与村级预算协商和监督。“近年,在市、镇(街道)两级重新调整和扩大了预算审查监督参与库和专业库。‘两库’的建立,为使更多的公民参与预算协商和监督提供了有效的渠道”[8]。可见,植根于中国土壤的“温岭模式”,在基层协商民主实践中实现了制度创新。

  浙江温岭的协商民主形式,从最初的干部群众直接对话恳谈,到民众参与决策和外部监督,再发展到预算协商,表现出中国基层政治民主实践的突出特点:其一,始终坚持地方党委的统一领导。温岭市委曾多次下发文件强调,民主恳谈议题的确定、实施过程和监督机制均要以坚持贯彻党的思想路线和方针政策为前提,从而确保基层协商民主沿着健康、正确、有序的方向发展;其二,政府自上而下的推动和基层民众有序参与相融合。温岭市不仅明确提出有关民主恳谈的原则、运行范围和机制、监督与制约等内容,而且把基层协商民主纳入当地政府的绩效考核体系,与党委政府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挂钩,这在一定程度上对于深化民主政治改革、调动广大干部群众践行民主恳谈制度的积极性;其三,专家的策划与指导。这是浙江温岭协商恳谈的一大特色。在“两库”建设过程中,温岭市组织了一批基层工作经验丰富、理论功底深厚的专家给予指导、建议和监督,提高了民主恳谈的质量和成效,使得基层民众得到广泛的政治民主训练。

  灵活的制度、开放的市场、活跃的主体和资本,悄然带动了浙江温岭政治层面的基层治理创新实践。到了2017年,经过18年的曲折发展,温岭基层协商民主这个包含了政府决策协商、预算协商、行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基层协商民主样本在社会变迁中逐渐发育成熟[9],形成了一个科学、规范、有效的基层协商民主实施体系。

  (二)“让民作主”――天津宝坻村级治理机制

  天津市宝坻区是全国最早开展村务公开的地区之一,该区一直非常重视基层民主建设。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倡导“开展形式多样的基层民主协商,推进基层协商制度化”,基于落实中央关于“基层协商制度化”精神的要求,宝坻区位于2013年开始在全区探索和推广基层协商民主,对基层群众关心关注的公共问题进行磋商解决。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首要的工作是成立基层协商民主制度专项调研组,深入街道、村落和示范基地进行四个月的调研考察,先后召开45次座谈会,形成了宝坻区《关于实行农村基层协商民主制度的意见(征求意见稿)》。2013年6月至10月,区委考虑到当时全区缺少可资借鉴的经验,开始在乡镇、街道进行试点。随后,区委关于推行基层协商民主制度的“六步决策法”会议召开,以及进一步完善村级事务决策方案的出台,标志着基层协商民主制度在全区得以有效推开,从而把党的群众路线融入到基层民众的日常生活。此后,天津市宝坻区一直着力推进基层协商民主建设,实现了由“为民作主”“替民作主”向“让民作主”的转变[10]。

  2015年,为进一步统筹城乡社区建设,宝坻区设立统筹城乡社区建设的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由26个与城乡社区建设密切相关的部门组成,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工作职责,统筹推进城乡社区建设。2016年,天津市将农村社区建设纳入智慧社区发展规划,探索建立完善市、区、街(镇)、社区四级农村社区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城乡社区资源共享。在城乡社区协商实践中,注重完善民情恳谈、社区听证、社区论坛、社区评议等协商机制,充分利用各种载体拓宽民主渠道,提高协商效能,加强协商督察,逐步形成了社区各类主体共同参与的社区协商模式[11]。此后,宝坻区正式出台《关于推行农村基层协商民主制度的意见》,采用“六步决策法”明确对协商内容、协商形式、协商对象、协商程序、结果公布等提出要求,把基层民主协商制度建设推向深入。

  宝坻区在推行基层协商民主的过程中,注重协商民主的政策性和实践性,受到辖区群众的广泛认同和热情参与,有效防止了信访事件的发生,在实践层面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治理成效。首先,体现了基层民众的主体地位。通过村级事务助理并建立综合服务站,及时收集群众的建议和要求,合理选择民主协商的议题,全程参与协商、意愿的民主表达以及全方位监督权利的赋予,从而激发了民众对自身意愿的自主表达,充分保障了其参与协商民主的权利;其次,进一步健全与完善了基层协商民主的相关配套制度。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明确强调“坚持依法有序、积极稳妥,确保协商民主有制可依、有规可守、有章可循、有序可遵”原则,宝坻区委为贯彻基层协商民主的相关精神,着手制定关于村民代表推选、党员联系群众、协商民主监督和问责追责等相关制度,使得基层协商民主走上了科学花、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三)“协商民主下基层”――贵州龙坑镇桥梁作用的发挥

  2003年,贵州省遵义县龙坑镇成立政协联络组,推动“协商民主下基层”工作。经过近十年的实践探索,到了2012年,龙坑镇将联络组更名为政协联络委,且联络委主任由镇党委副书记兼任,明确为正科级待遇,足以证明其对基层协商民主工作的重视。联络委推出“3456”工作法,努力探索基层协商民主制度化的有效路径,在实践探索中逐步形成了由“三有”“四落实”“五开展”“六服务”构成的制度体系。为确立基层协商民主的正确方向,提出“三有”: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规范的制度职责、详实的工作计划;为保障基层协商民主工作的顺利,提出“四落实”:落实经费、落实阵地、落实责任、落实人员;为保障基层协商民主的工作载体,提出“五开展”:开展调研视察、协商议政、民主评议、民情搜集、宣传教育;为保障开展基层协商民主工作的效果,提出“六服务”:服务经济建设、民生事业、科学决策、政协委员、提案办理、调研视察。通过社情民意的收集与反馈,把民主改善置于优先位置,并以就业问题为突破口,全面协调各职能部门,促进新增就业8258人,新增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9837人,实现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612人[12]。

  遵义县龙坑镇在推行基层协商民主过程中,将“反映民意,服务民生”作为其开展工作的核心,充分发挥政协联络委的纽带作用,及时化解各类社会矛盾。政协联络委的主要成员由当地的政协委员和知名人士组成,下设协商议政工作组、社情民意工作组和民主评议工作组。政协联络委的成员长期生活在基层社会,且有一定的社会威望,能及时掌握民情、发现问题,能够在第一时间开展民主协商,化解社会矛盾。此外,在平日工作中,当地党委和政府,充分发挥政协联络委成员参政议政的作用,让其参与到政府的中心工作,成为政府科学决策和科学发展的“助推器”。

  从以上三个地区的基层协商民主的典型实践,表现出三个鲜明特点:其一,他们均以重视党委统一领导为中心,确保各项方针政策的正确方向和健康发展;其二,以中间协商平台为纽带,加强政府和基层民众的沟通与交流;其三,以解决群众实际问题、实际困难为中心任务,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三、影响基层协商民主推进的障碍性因素

  当前,尽管中国基层协商民主建设已经取得初步成效,有许多成功经验值得借鉴和推广,但是从整体上而言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基层协商民主仍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一)“精英”外流,家族等力量主导

  改革开放后,中国的城乡发展格局发生显著变化,呈现大规模城市化态势,农村人口大批涌入城市,尤其是年轻的精英群体。在城市日益繁荣的同时,乡村却变得日益凋敝,人口净流出状况非常严重。由于农村人口的主体是老人、妇女和留守儿童,使得村民参与公共事务的意愿有所降温,综合素质普遍不高,一些地方的社会治理呈现低水平循环的态势。与此同时,以乡村为典型代表的基层社会活力不足,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难以有效供给,城乡之间的差距没有得以明显缩小,甚至在某些地区还有持续拉大的趋势。这些均成为中国推进基层协商民主所面临的不可忽视的现实问题。在基层社会民主运行过程中,村民或社区民众通过民主投票选出干部,委托他们管理村内事务,其行为应受到村民或社区民众的广泛监督。因此,村民及社区民众才是基层民主政治的参与主体。此外,基层社会精英分子的大量流失,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家族组织、宗族势力介入和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势头,使得其阶层分化更加明显,民众的合法权益往往会受到一定程度的侵害。特别是当前乡村社会的“空心化”现状,严重影响到基层协商民主要素的完整性和基层社会治理的整体水平。

  (二)乡镇(街道)管理的“指导”“指示”把握不清

  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切实保障基层民众行使民主权利,迫切需要理顺乡镇和农村(或社区)之间的行政关系。就农村自治组织而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5条明确规定:乡镇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同时禁止乡镇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自治范围内的各类事项。与此同时,规定村委会必须“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这就从法律上明确规定了乡镇政府和村委会之间的关系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而非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在客观的实践层面,乡镇政府往往超越自身权限,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对村委会进行过度干预,主要表现为:干预村委会选举,插手村务管理、村内公共事务、村级财政等,限制村委会和村民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除此之外,有些乡镇府还要求村级建立与其相对应的组织机构,把许多行政事务交付村级组织,甚至直接施压强推。这些做法均严重影响到民众对民主权利的行使和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使得基层民主政治建设难以真正落实和有效推进。

  (三)农村(社区)两委的关系存在极端倾向

  农村(社区)两委是基层社会治理的两大主体,在基层民主建设中发挥着关键性作用,直接关系到基层协商民主的实践效果。《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础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这就从法律上界定了基层党支部的核心地位,同时也明确指出其在村民自治中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然而,一些基层组织和社会人过度夸大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使得党支部“一言堂”“一刀切”的弊端在一定范围长期存在,形成了两委之间“我定你听、我说你做”的非正常工作模式。除此之外,有些村(居)委会认为自己是民主选举产生的,便不太愿意接受同级党支部的领导,造成客观层面上的各行其是,导致“两委”关系不够融洽,良好的工作沟通机制尚未建构。长此以往,势必会影响到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使得基层协商民主往往流于形式,其民主权利被架空的情形时有发生。

  四、新形势下实践基层协商民主的路径

  就操作层面而言,基层协商民主就是要将协商置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根据民众的意愿、意见和建议来落实各项工作。鉴于此,进一步推进新形势下基层协商民主,充分发挥协商民主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必须做到“三个结合”,即:培育基层民主政治文化与发展经济相结合、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制度细则化相结合、加强干部的群众观点教育与提高基层民众主体意识维权能力相结合。

  (一)培育基层社会民主政治文化与发展经济相结合

  任何一项政治制度的良性运行都离不开相应的政治文化作支撑,落实基层协商民主亦需要营建一个具有协商精神的基层民主政治文化,才能充分发挥基层协商民主的价值和作用,实现有效的社会整合效应,构建和谐社会。

  优先改良基层社会的政治文化是夯实基层协商民主的重要保障。在传统的政治格局中,干部官僚作风盛行,这种官员文化的泛滥往往会致使一些领导干部不愿放下姿态与村民进行真正意义的平等协商。与此同时,基层社会民主文化建构的不足,导致民众缺乏主体平等意识,这些均是与协商民主精神相背离的。发展基层协商民主就必须调适当前的政治文化氛围,比如,将民生问题纳入基层干部考核体系,建立“敢说话”“敢说真话”的对话机制等等,培育民主、和谐、平等的协商文化。除此之外,基层社会经济的发展是推动基层民主协商的前提和动力,只有让广大基层社会民众获得经济自由,才能把他们从单纯的物质追求中解放出来,通过互联网和新媒体了解政治新动向,表达自己的政治意愿,在更大的范围内实现有序的政治参与。同时,加强基层社会特别是落后农村的医疗卫生、就业渠道、文化教育等民生工程建设,缩小城乡差距,增强基层民众对党和国家的认同感,激发其当家作主的优越感和自豪感,才能进一步提高其参政议政、民主协商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二)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制度细则化相结合

  现代法治是推行基层民主的根本性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十七次会议修订)明确规定了村级事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机制与原则,如少数服从多数的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实行村务公开,健全各项具体制度等,并无条件接受村民的监督与民主评议。彭真曾指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社会主义民主,如果群众不掌握法律,不能严肃依法办事,不能监督法律的实施,怎么也不行”[13]。但是在实践层面,部分群众法制观念淡薄,对民主政治的认识不够到位,而且法治缺位的历史传统所衍生的历史惯性,导致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乏力,这均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带来不利的影响。因此,营造良好的法治与政策环境,对于推进基层协商民主、实现民主的长效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事实上,在实践层面还应该出台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否则基层民主将会面临被“空架”的危险。比如,在民主实施过程中,哪些事务和环节是基层民众的权益,是领导干部所不能干预的,如果权益和依法自治事务受到干预乃至侵犯,民众应如何向上级政府反馈,由上级政府责令其整改,并由基层民众对整改的情况加以监督,协商处理各项事务,保障其自治权利。在这种情势下,制度约束成为防止权力越界的根本保障,相关制度细则的出台,能够进一步加强对权力的有效制约,防止权力滥用,由此从根本上维护基层民众的权益。

  (三)加强党员干部的群众观教育与提高基层民众主体意识、维权能力相结合

  众所周知,在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过程中,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和政治文化固然重要,但是如果缺乏一个心系群众的党员干部队伍来保障政策的落实,也往往会成为空谈。2015 年7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的通知》下发,专门就基层协商民主建设提出指导性意见,要求各地“按照协商于民、协商为民的要求,以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为目标,以扩大有序参与、推进信息公开、加强议事协商、强化权力监督为重点,拓宽协商范围和渠道,丰富协商内容和形式,保障人民群众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14]。因此,加强对基层干部素质和能力的教育,尤其是群众路线、群众观点的教育,使基层干部能够想人民所想,及人民所及,处处站在人民的立场来处理和解决问题。只有尊重群众、相信群众、依靠群众的基层干部,才能真正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同时,只有尊重群众的主体地位,才能最大化地调动民众参与政治的积极性,由此进一步提高其主体意识和维权能力。要引导民众摆脱传统的草根思想和臣民意识的束缚,牢固树立公民意识和维权意识,让群众通过合法的方式来争取和维护自身权益。

  上述基层协商民主的一些实践探索,是中国基层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推动党和国家行政体制改革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通过基层协商民主实践和民主感化,有助于进一步调动微观主体的政治参与能动性,培育村民、市民主体的民主政治意识,进一步提高协商民主的参与度,从而形成完整的制度程序和参与实践,以实现党的十九大所提出的保证人民在日常政治生活中有广泛持续深入参与的权利。由此不难看出,中国基层协商民主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组织基础和制度保障。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作为中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关键时期,进一步推进基层协商民主,不仅是夯实中国共产党执政根基的内在要求,亦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必然追求。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新阶段和实行“两个百年目标”的历史交汇期,广大基层民众的民主意识不断增强,参与政治的热情日益高涨,基层民主建设出现一了些新情况新问题新倾向。在这种严峻的态势下,更应在尊重基层民众主体地位和创造精神的同时,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进行科学规划和引导,实现国家关于基层协商民主政策和基层社会实践的双向互动,普遍建立主体广泛、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环节完整、规范有序、行之有效的“参与型”基层民主协商体系,推动基层协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使之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发挥更多的有益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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