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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俭建:将加强民主监督作为人民政协履职的发力点
来源:《联合时报》2018年01月05日03版 作者:姚俭建(上海市政协委员、市社会主义学院副院长) 日期:2018.01.07

  ■正确认识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性质定位。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要强化政协民主监督,完善制度规范,适时制定改进办法,增强监督实效。

  ■明确监督重点,在协商式监督上发力。完整的民主监督行为包含监督者、被监督者和外部监督环境三个方面。

  ■不断探索优化协商式监督模式。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对人民政协工作提出的要求,为各级政协组织补齐民主监督的短板指明了方向。各级人民政协要从协商式监督命题出发,按照《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所作出的具体规定,进一步深化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

  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主监督是我国民主政治运行程序中的重要环节,是人民行使监督权力的重要形式,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具有重要作用和独特优势。在人民政协开展民主监督工作,源自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团结合作、互相监督的理论和实践,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制度安排,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并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而不断完善和发展。

  正确认识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性质定位。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既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又是人民政协适应新的形势的要求,推进人民政协事业新发展的一项战略性任务。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要强化政协民主监督,完善制度规范,适时制定改进办法,增强监督实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为人民政协开启民主监督新模式提供了制度保障。政协民主监督是协商式监督,人民政协的监督活动和监督行为,都融入政治协商、参政议政的履职活动中。在人民政协内部,民主监督活动,既包括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的活动、政协委员调研视察考察活动,也包括界别、专委会和政协委员与有关部门交换意见的活动。

  明确监督重点,在协商式监督上发力。完整的民主监督行为包含监督者、被监督者和外部监督环境三个方面。政协民主监督的主体是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被监督者是各级党政部门。人民政协作为民主监督的平台,在与外部社会环境的互动中实现着民主监督的目标。协商式监督融决策前的监督和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于一体。决策前进行民主监督,可以使决策更加完善、更加科学,从而避免出现决策的失误;对决策执行情况的民主监督,可以确保决策目标能够在既定的程序运行中加以实现。协商式监督的重点是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及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监督的目的是协助党和政府解决问题、改进工作、增进团结、凝心聚力。协商式监督的内容是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讨论和理性的提升之后慎重地提出和实施的。它所具有的广泛代表性和政治上的包容性,可以充分反映各方面的情况,使执政党和政府决策的依据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从而使决策更好地体现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兼顾各方面的不同利益。无论是各级政协组织,还是政协委员,要深耕细作协商式监督,不断提升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新境界。同时,要秉持“公、和、诚、实”理念,即监督必出于公,秉持公心才能坚持真理、敢于担当;必出于和,和合包容才能增进共识、凝心聚力;必出于诚,坦诚相见才能有效沟通、相互理解;必出于实,实事求是才能找准症结、破解问题。

  不断探索优化协商式监督模式。人民政协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断探索创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也发生了重大变化。这一切无论在监督的内容,还是监督方式,都对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提出了新课题。人民政协的协商式监督模式还需要寻求进一步完善和发展的空间。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对人民政协工作提出的要求,为各级政协组织补齐民主监督的短板指明了方向。各级人民政协要从协商式监督命题出发,按照《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所作出的具体规定,进一步深化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在坚持和完善过去行之有效的提案、视察工作等监督形式的同时,各级人民政协还应积极探索和实践新的监督载体、方法,如邀请政协界别所联系的群众参与政协的民主监督,充分整合政协内部传统媒体、新媒体、网络监督员的资源,形成新的民主监督形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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