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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如何建立相互嵌入式社区
作者:蒋连华 日期:2016.04.20

  新型城镇化背景下,我国作为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社会整合和制度建构的过程中,不仅需要应对制度变迁的顶层设计,更需要来自基层社会的实践推动。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指出,城市民族工作要把着力点放在社区,推动建立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针对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社区建设的实践路径,笔者提出以下思考和建议:

  一、宣传和确立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社区建设的系统观

  第一,应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总任务、总目标出发,来思考推动建立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的重要意义,认清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社区建设是我国这样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社会安定和国家稳固的基础工程。随着中国社会结构由传统的“单位制”向以“社区”为基本单位结构的转变,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松动不可避免。同时,作为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族群社会的群体性与个体化社会发展趋势的张力,客观上使基层社会的和谐稳定面临诸多挑战。所以,从国家治理的层面来推动建立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有利于实现统一国家与多民族社会的良性互动和科学发展。在具体实践中,就应把各民族相互嵌入式城市社区建设纳入整个国家经济社会和城市发展的整体规划来考量。

  第二,应把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政策措施的制定与推进各民族相互嵌入式城市社区建设政策措施的制定相对接。新型城镇化是国家实施的一项巨大工程,要完成新型城镇化的目标任务,不论是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还是制定土地、财政、金融等配套政策,都是支撑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社区建设的社会条件。因而,应把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政策的制定与推进各民族相互嵌入式城市社区建设政策的制定相对接,以贯彻落实《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为契机,促进流动人口输出地与输入地政策、城市与乡村政策、社会政策与民族政策、发展政策同稳定政策的结合,为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社区建设创造有利的社会条件。

  第三,应把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社区建设与提升城市功能结合起来。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城市功能的提升就是要为人的全面发展提供更好的多样化服务和空间,这与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社区建设对多元正义与公共利益的包容性发展要求是相契合的。城市社区是城市的细胞,城市居民是社区建设的主体,更是城市功能提升的直接感知者和受益者,每一项提升城市功能的具体政策和措施,都将会对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社区的建设带来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因而,把各民族相互嵌入式城市社区建设与提升城市功能相结合,有利于创建各民族居民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和社区环境。

  二、建立和完善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社区建设的体制机制

  第一,应建立和完善多元共治的社区治理体制。一要培育多元包容的社区治理主体。促进社区、社团、社工联动,形成由居民区党组织主导的居委会、多民族成员组成的业委会,以及物业公司、派出所、社区单位等组成的社区治理主体。二要建立协商共治的运作机制。应不断推进社区治理的知情机制、议事机制、协商机制、评议机制和监督机制的完善和互动,推进信息公开、诉求渠道畅通和各族居民的有序参与。三要搭建多元共治的平台机制。完善由各族居民参与协商自治的多元共治平台。例如,可组织社区少数民族社团代表参与“两代表一委员”(一位中共党代会代表、一位人大代表、一位政协委员)进社区的协商会,探索基层协商和社会组织协商协同推进的制度化机制。

  第二,应建立和完善社区各族居民的协同发展机制。一是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整合社区学校和住区单位资源,建立分类指导的就业培训长效机制,为提高社区各族居民自主发展能力服务。二要通过减免税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招收少数民族员工,促进外来少数民族谋生方式多元化,为他们融入城市生活提供更多的渠道。三要进一步引导和扶持社区少数民族社团在促进多民族社区社会生态环境的良性发展中发挥作用,促进社区归属感的建立。

  第三,应推进和探索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社区建设与治理的法治化路径。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社区的建设,将使具有不同风俗习惯的各族居民共同生活在同一个城市社区里,矛盾和冲突自然不可避免,这就需要法律制度来规范。同时,我国各民族和五大宗教组织在各自历史发展中形成和传承下来的一些特定的乡规民约和禁忌,长期以来为我国多民族基层社会秩序的稳定发挥着一定的积极作用。当下,应以《人民调解法》的出台为契机,建立和完善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可探索以居委会为主导,居委会与有关社区组织联合运作,综合运用宪法与法律、法理与情理、公序与良俗等多种调解方式的社区建设与治理的法治化路径。

  三、不断加强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社区主流文化建设

  第一,加强主流文化建设,应以培育求同存异、多元共生的包容型文化为基础,使包容型文化成为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社区得以正常运行的粘合剂和纽带,实现从居住格局的“嵌入”向心理认同的方向发展。在具体实践中:一要创新形式,开展尊重包容不同民族文化的宣传。一方面,社区街道、居委会要充分利用传统媒体与新媒体,宣传各民族风俗习惯和好人好事,散居城市,特别要注重宣传各少数民族为和谐社会做贡献的好人好事以及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政策法规;另一方面,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民族文化体验活动,例如,可设立“清真寺开放日”,向市民和社区居民免费开放,增强广大市民和社区居民对少数民族宗教习俗的感性认知和理性认识,从而去除偏见,增强尊重不同民族文化的意识。二要保护和挖掘体现包容型文化的城市景观。在新型城市化进程中,针对不少体现包容型文化的城市历史文化景观和以此景观为标志的特色街区,不仅应通过“申遗”、文物登记和历史风貌保护等形式来加以保护,同时,更应挖掘其本身所蕴涵的尊重、包容、共生的人文价值,使之成为城市文脉的活水源头和各民族相互嵌入式城市社区建设的价值基础。三要根据各城市发展的定位,打造具有多元文化融合特色的功能性建筑和业态,如体现多元文化融合的城市建筑、商业街、宾馆、学校和文化产业等,吸引具有不同文化背景的人士来投资、学习、工作和居住生活等,以此涵养兼容并蓄、多元共生的理念。

  第二,加强主流文化建设,应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一要加强基层党建,发挥基层党员干部的引领作用。通过抓“五个认同教育进社区”,在退休和在职党员干部中,组建推广国情宣传讲师团,让社区各族居民正确认识和把握世情、国情、市情,民情,培育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抓“民族干部进班子”,培养选拔基层优秀的民族干部,进入社区党支部班子,体现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社区特点;抓对社会思潮的引领,面对当前世界范围内思想文化交流交融交锋更加频繁、西方国家对我进行思想文化渗透等挑战,基层各族党员干部既要讲原则,强调“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又要讲政策,注意区分思想认识、学术和政治不同问题的界限,在多变中明方向,在多元中立主导,在多样中谋共识,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作用。二要激活乡贤文化,形成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社会氛围。赋予乡贤文化新的时代内涵,那些在城市社区里有一定影响和社会贡献的知识分子和社会组织骨干成员都可以称为乡贤,其中还有不少是民主党派、无党派知识分子以及民族、宗教代表人士,他(她)们既有土生土长的,也有迁移进来的;有在职的也有退休的。激活乡贤文化,有利于把团结合作、民主协商的政党文化,爱国进步、团结和睦的民族文化,护国利民、崇和向善的宗教文化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结合起来,从而起到共同维护基层社会公序良俗、促进基层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三是树立良好家风,发挥家风在涵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重要作用。良好家风,是传统美德与时代精神的交融;良好家风,小则影响子女的成长,大则关乎民族、国家、社会的兴衰、存亡和发展,有利于使人们远离不良生活习惯,营造平等、和睦、民主的家庭氛围和生活方式。要通过整理、宣讲中华民族56个民族历史和现实中体现优良家风的典型案例,营造各族居民积极向上、健康和睦的社区氛围和环境。

  第三、加强主流文化建设,应以完善社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为保障。各民族相互嵌入式城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也要体现多样化:一是文化设施的多样化。文化设施是社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物质基础,在设施的建筑风格上,可采纳被社区各族居民广泛认同并能展示各族优秀文化的建筑风格,体现民族大家庭的文化特色;在设施的功能上,要针对社区多民族的特点,具备满足各族群众文化需求的功能。二是活动方式和内容的多样化。文化活动是社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载体,在活动形式上,应探索大小规模交叉、线上线下互动、动静内外结合的适合社区各族居民活动规律和时代特色的形式;在活动内容上,要体现传统与现代、本土与外来、中西民汉的融合,为社区各族居民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文化服务。三是运行机制的多样化。应整合社会、人力、财力、物力资源,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共建共享的多样化运作机制。在人力资源方面,发挥社区党组织带头作用和各族居民自治组织的参与作用,挖掘社区文化人才,建立由各族居民组成的民族文化艺术团(小组)和文化建设自愿者队伍;在资金投入方面,形成政府、社会和个人多元化投资主体,制定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益性文化项目建设的相关配套政策,形成促进社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长效融资机制;在物质资源方面,充分利用社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等住区单位物质资源,形成共建共享的协调机制,为社区公共文化建设提供物质保障。

  【本文为“2015-2016年度全国社会主义学院系统科研立项课题(课题编号:XT201539)部分成果】

  作者:上海市社会主义学院教研室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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