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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治理复杂性视野下的协商民主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 作者:陈炳辉(厦门大学政治学系教授) 日期:2016.10.08

  内容提要:在现代国家治理问题上,存在着两种极端的片面认识:一是强调社会复杂性而陷入精英治国的模式,这与民主政治是相矛盾的;二是忽略了社会复杂性对国家治理中精英、专家作用的客观要求,陷入某种民粹主义的思路,牺牲了国家治理的效能。随着现代国家治理的复杂性日益增强,西方代议制民主日益走向精英政治、官僚政治,排斥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由国家治理的复杂性引发的民主政治困境更加尖锐突出。在现代国家治理复杂性的现实境况下,协商民主理论框架是参与式民主在当代的新发展,为国家治理实践中精英治国和公民参与相结合的民主政治实践寻求有效路径。然而在实践维度中,西方协商民主的理论和实践,试图修正代议制民主排斥公民参与趋向精英政治的缺陷,弥补代议制民主性衰弱的不足,是对代议制民主的补充性制度安排,只是为克服代议制缺陷而嵌入的弥补性治理方式,并非根本性的制度设计。相比较而言,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鲜明的历史合法性,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凸显了国家治理复杂性条件下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优势与现实生命力。

  关键词:国家治理/协商民主/代议制民主/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精英治国/公民参与

  现代国家治理的复杂性①导致了民主政治实践过程中的价值两难困境。为了单纯实现国家治理的效能,必须依靠具有专门知识、才能的精英、专家治国,而牺牲了公民参与民主政治的主体价值;单纯维护公民参与民主政治的主体价值,却难以适应国家治理的复杂性,而以牺牲国家治理的效能为代价。代议制民主无法真正解决国家治理复杂性下的民主政治的价值困境。对此,当代的协商民主理论框架为解决这种困境提供了一种新的破解思路,力图寻求国家治理复杂性视野下精英治国和公民参与相结合的民主政治实践有效路径。

  一、国家治理复杂性与民主政治的困境

  现代社会已经演变为复杂的大系统,面临着经济危机、政治动荡、生态失衡、核战争、恐怖主义等诸多复杂性问题,某一系统产生的问题都可能引发意外的后果,甚至是巨大的社会灾难。现代社会已然成为高度的风险型社会,给国家治理实践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复杂性。同时,国家治理的复杂性,客观上要求专门的知识才能,甚至是高度的政治智慧、高超的领导艺术,这种基于国家治理复杂性的治理实践,是普通公民难以通过参与民主政治活动进行把握的。由此,以公民参与为核心的民主政治,很难全方位适应现代国家治理复杂性的要求,国家治理的复杂性使民主政治陷入了某种困境。这表现在:一方面,复杂性的风险型社会要求各类精英、专家的治理,公民参与决策的民主政治很难实现,从而导致马克斯・韦伯的悲观结论,现代理性社会的必然趋势是专家统治、官僚统治、精英统治,甚至是寡头统治,这与民主政治是相矛盾的。另一方面,如果坚持公民参与的民主政治,却由于普通公民无法把握复杂性社会条件下的国家治理过程,而付出高成本低效率的代价,从而牺牲了国家治理的效能。这就是现代国家治理的复杂性导致的民主政治两难困境。

  现代国家治理的复杂性是前所未有的。古希腊小国寡民的城邦制度中,国家治理的复杂性程度相对较小,雅典式公民参与的直接民主还是基本可行的。但是,古希腊哲学家在思考国家治理问题时,也面临着如何有效解决国家治理复杂性的问题。苏格拉底反对雅典民主制依靠抽签或选举的办法来任命执政官,也对雅典的公民大会深表不满,认为组成大会的大多数是手工业者和商人,并不懂得治国技艺。在他看来,“想要得到正确的判断,要根据知识,而不应根据多数”,②因此,国家治理需要的是既有知识又有美德的精英。柏拉图承袭了苏格拉底的精英治国论,认为“研究哲学和政治艺术的事情天然地属于爱智者的哲学家兼政治家”。③只有高度的智慧和才能的哲学王来治理国家,否则将国无宁日。柏拉图将国家视为分工的产物,他区分了社会中的生产者、保卫者和统治者,主张由金质构成的哲学王来治理国家,生产者、保卫者和统治者各司其职,各守其序,各得其所,才是符合正义的。只有哲学王这样的精英来治理的国家才是理想的国家,因此柏拉图也反对公民参与的民主政治。可以说,苏格拉底、柏拉图是西方历史上最早的精英主义论者,他们都意识到公民参与的民主政治与国家治理的复杂性之间构成了客观存在的矛盾。

  及至中世纪的欧洲封建社会,除了极少数的城市共和国外,以采邑制为基础构建起层层依附关系,民主政治是不可能兴盛的。随着资本主义萌芽和工业革命的洪波涌起,近代西方资产阶级革命进程推翻了旧的封建统治,逐步建立起资本主义民主制度。不同于古希腊建立在小国寡民基础上的城邦民主,近代以来的西方民主制度体系是建立在民族国家的基础上。由于民族国家人多地广,且工业社会逐步取代了农业社会,国家治理的复杂性愈益增强了,起源于雅典城邦的公民参与式民主难以适应资本主义框架内民族国家的治理要求。因此,代议制民主应运而生。正如密尔在《代议制政府》中所说:“在面积和人口超过一个小市镇的社会里除公共事务的某些极次要的部分外所有的人亲自参加公共事务是不可能的,从而就可得出结论说,一个完善政府的理想类型一定是代议制政府了。”④应该说,代议制民主适应于人多地广的民族国家治理复杂性的客观要求,也切实应对了工业社会条件下国家治理复杂性的客观要求,在这个意义上,代议制民主是国家治理复杂性的必然产物。然而,现代国家的民主治理,事实上不可能由所有公民来决定公共事务,而必须是通过一定形式的选举产生政治精英来领导国家治理过程,人民通过选举授予政治精英以治理国家的公共权力,这样在形式逻辑上,代议制民主过程中的政治精英治理国家的公共政策必须反映民意,体现民意,其政治权力的行使必须相应地受到公民的监督、制约。于是,代议制民主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精英治国和民主政治的结合,这是国家治理复杂性条件下,民主政治必然要采取的实践形式。代议制民主既不是纯粹的精英治国,治理国家的精英由人民选举产生,受民意制约;代议制民主也不是完全的民粹主义,因为人民并非直接决定国家的公共事务,而是由人民选举的政治精英来治理国家。但是,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现代国家治理的复杂性日益增强,西方代议制民主却日益走向精英政治、官僚政治,排斥公民参与公共事务,背离了民主原则,由国家治理的复杂性引发的民主政治困境更加尖锐突出。

  西方代议制民主是人民通过选举自己的代表来治理国家,在理论上人民是主人,选举产生的政治代表只是人民的代理人,替人民说话,为人民办事。但是,在实践中,现行的代议制民主却遵循着某种抛物线的轨迹:当西方政治选举时,政治精英们许以众多选民大量的国家治理民主化承诺,但是选举过后,人民却复归被治理者、被统治者地位。西方代议制民主制度的内在逻辑在于,把人民主权的核心价值通过民主化选举的中介形态,转换为选民政治的“供给逻辑”。对此,卢梭早已指出代议制的弊病:“英国人民自以为是自由的;他们是大错特错了。他们只有在选举国会议员的期间,才是自由的;议员一旦选出之后,他们就是奴隶,他们就等于零了。”⑤公民一旦完成投票选举,在自己被代表的那一刻起就不是主人了,公民行使选举的权利本身就等于放弃自己作为国家主人的权利。西方现实的代议制民主的结果仍然是精英政治、官僚政治,国家权力名义上来自人民,形式上拥有主权的人民代替了国王,但实质上人民还是受精英统治、官僚控制。在国家治理框架内,当代议制民主的全部过程仅仅体现为选举民主时,它的民主政治色彩必然日益淡化,民众的政治作用逐渐降低,甚至被排斥在国家核心政治(政策)过程之外。虽然在西方代议制民主中,公民可以自由地发表意见,提出建议,甚至可以批评政府的政策,表达对公共政策的不满,但是他们对公共政策的影响始终是有限的。在国家治理复杂性的现代条件下,代议制民主并没有真正超越资本主义政治解放的局限性和矛盾性,以人的彻底解放为目标,有效解决国家治理复杂性与民主政治的现实困境。

  在西方民主国家,掌握国家权力、进行国家治理的政治精英由选举产生,尽管为了选票必须向选民负责,顾及选民的意愿,但还会以国家治理复杂性为理由,通过资本主义制度体系安排拒斥普通公民广泛而真实的政治参与需求。与通过选举产生的政治精英相比,那些通过不同途径选拔产生的行政官僚、行政精英,则更远离人民的控制,更具有排斥公民参与的自利倾向。近代形成的三权分立的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相互独立、相互制约,也相对均衡。但是20世纪以来,西方政治制度演变的一个共同趋势却是行政权力的加强和扩张。美国作为典型的三权分立国家,20世纪后总统权力不断扩大,国会权力日渐削弱;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建立后确立了半总统制,总统在国家的立法、司法方面拥有了广泛的权力;即使是实行议会制的英国,议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多数党的政府要向议会负责,但是现在政府的权力也越来越加强,议会的权力地位在下降。国家行政权力的扩张,使得现代西方国家甚至被称为“行政国家”,由此也导致了政府机构的膨胀,出现了历史上前所未有的巨型政府,行政官僚猛增。在全球化时代,特别是基于人类活动频率的增加、活动范围的扩大,政府决策和政策过程的影响力大大增强,社会发展的风险结构从自然风险占主导逐渐演变成人为的不确定性占主导,这直接导致风险的“制度化"和“制度化”的风险并存条件下,现代国家治理的复杂性面对现代民主国家行政权力的扩张,必须破解韦伯所说的现代国家官僚化与精英统治趋势,才能确保国家治理与公民参与的民主价值耦合。

  二、化解国家治理复杂性条件下民主政治困境的理路

  国家治理的复杂性使得民主政治陷入了两难困境,正是由于官僚政治、精英政治的盛行,推动了现代西方民主理论中流行否定人民主权、排斥公民参与的精英民主论。加塔诺・莫斯卡、维弗雷多・帕累托、罗伯特・米歇尔斯等现代精英主义政治论的早期代表,以现实主义眼光审视政治领域,对近代民主思想提出了尖锐的批评,认为“多数人的统治”不过是一个美好的谎言。他们主张,掌握国家权力的只能是少数政治精英,民主国家也是少数精英的统治,作为社会大多数的大众阶级,只能是被少数精英统治的政治前提。米歇尔斯更是悲观地提出了著名的“寡头统治铁律”,不相信政治精英与民主制度可以结合起来。而在这一时期,马克斯・韦伯却力图把精英论和民主论结合起来,成为精英民主论的早期代表。韦伯认为,现代国家治理的复杂性要求理性化的科层制,而多数民众是非理性的,“群众总是处于现实的纯粹情感的和非理性的影响之下”,⑥无法正确地理解公共事务,公民参与的民主只能导致国家治理的低效率,因此韦伯把官僚化看作是现代国家理性化治理的必然趋势,“官僚制的国家制度尤其重要,其最理性化的发展,正是近代国家的特征。”⑦与莫斯卡、帕累托、米歇尔斯不同,韦伯并不因为国家治理的理性化、官僚化完全否定民主,而是力图将专家政治、精英政治和大众民主结合起来,主张一种官僚民主制,其核心是民众能够民主选举政治家,而政治家又能控制官僚,通过普选制、代议制来控制官僚政府。可以说,韦伯是现代西方最早意识到国家治理的复杂性给民主政治带来困境,并力图通过官僚民主制将精英政治和民主政治有机结合,以实现破解困境的思想家。与此同时,约瑟夫・熊彼特是现代西方最著名的精英民主论者,他提出竞争性选举的民主理论,否定了人民统治的古典民主理论,实现了古典民主理论到现代民主理论的重大转折。熊彼特认为,政治活动具有职业性意义,民主政治是职业政治家通过竞争人民选票获得政治领导权的过程,民众最多只有选举的权力,不可能是人民的统治、人民的决定。“民主政治并不意味着人民的真正统治”,“民主政治就是政治家的统治”。⑧人民在政治活动中无法做出正确的判断和选择,公民的参与、人民的决定,无法适应现代国家治理复杂性的要求。在西方学界,熊彼特的精英民主理论产生了重大影响,成为现代西方民主理论中占有主导地位的研究范式。正是由于现代国家治理的复杂性使人们难以相信人民的统治,以及公民参与为核心的古典民主理论的可行性,乔万尼・萨托利、伯纳德・贝雷尔森、奥托・埃克斯坦、丹尼尔・贝尔等当代学者都认为,在现代国家治理复杂性的条件下,公民参与的民主是行不通的。正像萨托利指出的:“随着政治日趋复杂,知识――认知能力和控制力――也会越来越成问题。政治世界日趋复杂这一点很难怀疑的”,“公民表决式民主会可悲地迅速撞在无认知能力的暗礁上沉没”。⑨公民并不具备相关的知识和能力,公民难以对复杂的公共决策问题有全面的把握、正确的理解,难以做出合理的决定,因此只能由具有专门知识、才能的精英来治理国家。

  现代国家治理的复杂性不仅导致了西方代议制民主的困境与危机,排斥公民参与的精英民主论成为现代西方占据主流地位的民主理论,而且引起了另一些学者对民主的重新思考,推动了当代参与式民主理论的复兴。20世纪60年代,西方马克思主义等新左派在对现代西方代议制民主的批判中提出了参与式民主,而七八十年代以来的社群主义、共和主义思潮也都具有参与式民主的思想倾向,并逐渐成为当代西方民主理论的新热点。克劳福德・麦克弗森、卡罗尔・佩特曼、本杰明・巴伯都是当代参与式民主理论的重要代表。参与式民主的核心概念是公民参与,强调公民的政治参与,主张通过公民参与来解决公共事务问题,是参与式民主的根本特征,从而在理论逻辑上鲜明地区别于精英民主对公民参与的否定和排斥。在比较的意义上,代议制民主重视的是公共政策制定者如何民主地产生,却忽略了公共政策本身如何民主地制定;参与式民主恰恰关注的是通过公民积极参与制定公共政策的问题。“公民是管理者,也是自治者、共治者与自己命运的主宰者。”⑩然而,在现代国家治理复杂性的条件下,当代的参与式民主理论也没能真正解决普通公民参与决策可能带来的低效率、高成本问题。作为当代参与式民主理论最有代表性的学者,佩特曼在《参与和民主理论》一书中,试图用实证方法说明参与性社会的可行性,但是她对参与性社会的论证,主要是建立在对南斯拉夫工人自治管理制度的案例分析基础上,说服力依然很有限。佩特曼只是简单地提到了参与式民主与效率的关系,她认为“参与性的制度释放了工人们身上所蕴藏着的能量和创造性,并由此提高了效率”。(11)事实上,在国家治理复杂性的条件下,普通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决策是有很多困惑的,面对复杂性的社会问题,普通公民难以作出理性的选择、正确的决定,是无法绕过的现实难题。

  不言而喻,现代国家治理复杂性条件下的代议制民主,越来越趋向于精英政治、专家政治、官僚政治。其中,精英民主论以国家治理复杂性为理由,排斥公民参与而背离民主原则,而当代参与式民主论则推崇公民参与,却依然没能解决国家治理复杂性条件下公民参与民主政治可能引发的低效率、高成本难题。及至20世纪八九十年代,协商民主理论的兴起,为解决国家治理复杂性条件下的民主政治困境提供了一种新思路。协商民主力图解决国家治理复杂性下普通公民如何有效参与的问题,既不像熊彼特精英民主论那样排斥公民参与,也不像佩特曼的参与式民主论推崇公民对公共事务的直接决定。协商民主理论主张,普通公民以协商的方式参与对公共事务问题的讨论、审议,使得公民协商的意见构成治国精英制定公共政策的基础。

  总体来看,西方历史上的协商民主实践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城邦时期的民主制度,城邦公民大会对重大事务的讨论体现了某种协商民主的形式。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协商是典范性的践行政治美德和进行自治的活动。20世纪上半期的杜威则明显具有协商民主的思想倾向,他把争议、讨论视为民主的基础。在杜威看来,民主不仅仅是多数人的决定,关键在于多数成为多数的方式才是最重要的,多数决定前的讨论、协商才是最重要的,也就是说,公民参与对问题的讨论与协商过程,对民主具有重要意义。在当代,协商民主概念是约瑟夫・毕塞特在1980年提出的,20世纪90年代逐步成为当代西方民主理论的热点。当代协商民主理论主张普通公民通过自由平等的讨论、对话的协商方式参与公共决策,倡导把民主决策建立在协商民主基础上。其中,当代著名的思想家约翰・罗尔斯、尤尔根・哈贝马斯、安东尼・吉登斯对协商民主的推崇,具有较大的影响。

  埃米・古特曼和丹尼斯・汤普森是这样界定协商民主的:“自由而平等的公民及其代表通过相互陈述理由的过程来证明决策的正当性,这些理由必须是相互之间可以理解并接受的。”(12)协商民主的核心理念是主张普通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自由平等的讨论、审议、协商,以此来达成共识,实现民主。协商民主的主体是自由平等的公民,协商民主的过程是公平理性的讨论、对话的过程,协商民主的目标是通过讨论协商达成共识,从而成为公共政策制定的基础。基于现代国家治理面临着复杂性的社会状况,存在着利益多元化、文化多元化、价值多元化,不同偏好的公民在投票式民主中可能遭遇到囚徒困境、奥尔森的集体行动困境、阿罗的不可能定理困境,个人的理性偏好会导致集体的不理性,而以讨论、协商为核心的协商民主则可以最大程度上化解上述困境,通过协商缩小、减少甚至消除各种歧见,达成共识。

  协商民主是现代国家治理复杂性背景下的民主理论和实践的新发展,是参与式民主在当代的新发展。正如詹姆斯・博曼所说的,“协商民主延续着‘激进’民主的传统。不过,它延续的方式是通过强调公共讨论、推理和判断来调和激进的包容性的人民参与观点。”(13)协商民主推崇公民的政治参与,但是与传统的参与式民主不同的是,它并非主张公民对公共事务的直接决定,而是主张普通公民以讨论、协商的方式参与公共事务,以避免公民直接投票决定公共事务的直接民主论,力求寻找一种国家治理复杂性条件下公民参与的有效方式。国家治理的复杂性要求具有专门知识的专家、精英来处理公共事务,而不能由普通公民来直接决定,但是放弃了公民对公共事务的决策的参与对话,又背离了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则。在理论建构和创新意义上,协商民主为化解国家治理复杂性条件下的民主政治境提供了新思路。在总体上,这体现在:普通公民对公共事务的决策,可以以协商、讨论的方式来参与,而不是以直接投票的方式来决定。普通公民对公共事务的讨论、协商形成的民意是国家治理专家、精英们决策的基础,从而保证了公民的有效参与,通过协商民主精英治国和公民参与的民主可以更好地结合起来,从而化解国家治理复杂性下民主政治的困境。对此,哈贝马斯和博曼深入探讨了国家治理复杂性下的协商民主问题。

  不同于其他协商民主理论,哈贝马斯提出了双轨制商谈民主的主张。他在分析了鲍比欧、杜威和科恩的协商民主概念基础上,阐明了自己独特的“双轨的商议性政治的概念”,(14)亦即这种双轨制商谈民主概念包括正式政治制度的法治国民主和非正式的公共领域的商谈民主两个方面。在此,所谓的双轨制商谈民主,一方面指的是正式的制度层面的民主,它体现在现代社会的法治国的建制化中,这种正式制度的民主是以协商讨论为基础的;另一方面指的是非正式的公共领域的商谈民主,它体现在现代市民社会的交往行动中。正式的政治制度的民主,就是现代法治国的民主制度,具有宪法建制的正式形式,具有规范的民主程序。正式的政治制度的民主是与决策相关联,直接涉及法律、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哈贝马斯把正式的政治制度的民主过程称为一种公共意志的形成过程。与此同时,哈贝马斯所说的非正式的公共领域的商谈民主,则具有不同于正式的政治制度民主的一些基本特点:其一,它不具有宪法建构的正式形式,而是普通公民自由平等的讨论、对话、协商;其二,它对公共事务的讨论、协商是与直接决策相分离的,不是去制定、执行法律和公共政策。为此,哈贝马斯把非正式的公共领域的商谈民主中所形成的共识,称为公共意见或公共舆论的形成过程。这种公共意见的形成过程不同于具有建制结构的公共意志的形成过程,正式政治制度的公共意志的最终指向是要落实为决策,要决定法律和公共政策,而非正式的公共领域形成的公共意见只是一种公共舆论,不能直接决定法律和公共政策。

  双轨制商谈民主的关键,在于区分了公共意见和公共意志的不同过程,其核心内容是阐明了正式的政治制度的民主和非正式的公共领域的商谈民主之间的内在联系,说明了非正式的公共领域的商谈民主中公共意见是如何影响、制约正式的政治制度的公共意志的形成。“商议性政治因此是离不开民主地构成的意志形成过程与不具有正式形式的意见形成过程之间的相互作用的。”(15)在非正式公共领域的商谈民主中,普通公民的话语民主、争议讨论并不在于形成决议、做出决策,但由此形成的公共意见或者说公共舆论,却是正式的政治制度中精英的民主决策基础,也是法律、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的基础。在公共领域的商谈民主中体现的是一种普通公民的交往权力,“交往权力是以围攻城堡的方式发挥作用。它对政治系统的判断过程和决策过程产生作用,但并不想把这个系统占为己有”。(16)在哈贝马斯那里,民主并非建立在卢梭式的公意基础上,而是存在于人民自由讨论的协商过程中,人民主权不是通过人民直接参与决策形成政治决定来实现的,而是存在于非正式领域的公民的交往行动中,存在于公民通过协商讨论形成共识的过程中。公共领域的交往权力并不替代政治系统的权力,并不是直接制定、执行法律和公共政策,但是由其产生的公共意见却能影响、制约正式政治制度的公共意志的形成。

  当代许多重大的社会问题,往往是在民间的亦即非正式的公共领域首先提出来,经过讨论、争辩并引起媒体的关注,最终成为政治机构的公共议题的。比如:日益加剧的核军备竞赛、和平利用核能和基因的科学研究所包含的风险、环境污染的生态危险、第三世界的急剧贫困化、世界经济秩序的种种问题、女性主义问题、日益加剧的移民问题、人口种族构成和文化构成变化的问题。这些问题首先是在社团、俱乐部、职业组织、学术团体、大学的公共领域通过讨论、公民倡议活动,形成了社会运动,继而通过争议、论辩问题得以进一步展现,随后在政治制度的公共议程中占据一席之地。由此,公民的公共意见进入了政治制度过程,影响了相关法律和政策的产生,普通公民的公共意见最终转化为正式的、体现公共意志的国家治理精英的决策。通过双轨制的商谈民主机制,公民的公共意见转化为正式的法治国政治制度的公共意志,在这个意义上体现了人民主权,虽然它并不是人民直接制定政策、法律,但是通过公共意见对法治国政治机构公共意志的影响和制约,在法治国的建制化中得以实现,公民的交往权力也转化为了能够实现的政治权力。

  哈贝马斯双轨制商谈民主的“二元民主”解决办法,把普通公民的公共协商从复杂社会的决策权力中分离出来,区分了正式的政治制度中公共意志的形成和非正式的公共领域中公共意见(公共舆论)的形成。而正式的政治制度中的精英、专家,通过法治国的民主程序形成了解决公共问题的意志,对社会的公共问题作出决策。非正式的公共领域的普通公民则通过对公共问题的讨论、对话的协商过程形成公共意见(公共舆论),但又不是对社会的公共问题的直接决定。于是,在这个双轨的二元民主逻辑构造中,公共领域中的普通公民协商产生的舆论,以意见的形式影响了、制约了作为政治制度中的精英、专家决策意志的形成。国家治理复杂性条件下的公共决策受到了许多系统性的限制,如信息和决策成本、知识和才能的不对称等等,因此不可能由普通公民的直接参与来决定,客观上却需要强有力的政治制度及其中的专家、精英来整合,以作出更加合理有效的决策。但是必须指出的是,哈贝马斯的双轨制商谈民主把公民参与主要限制在非正式的公共领域,公民参与以意见的形式影响制约公共事务的决策,只能是一种软约束,是否能够真正实现人民的权力是有疑问的。按照美国学者詹姆斯・博曼的看法,哈贝马斯的双轨制商谈民主模式,存在着将正式的政治制度的公共决策与非正式的公共领域的公民参与过分分开的缺陷,从而损害了人民主权,其民主性是不够的。尽管博曼的协商民主理论深受哈贝马斯的影响,但力图以超越的方式深入分析了哈贝马斯理论建构逻辑的价值及其缺陷,进一步推动了国家治理复杂性条件下协商民主问题的深入探讨。

  博曼认为,哈贝马斯商谈民主的双轨模型存在的一个重要缺陷就是把公共舆论和正式决策分得太开了,普通公民只是在非正式的公共领域形成公共舆论或者说公共意见,而正式的政治制度中的决策则由精英、专家形成公共意志。他认为:“在意志形成和意见形成之间作太强的区分会损害到任何实际的民主主权。”(17)协商民主的双轨模型理论,仅仅给予公众以意见形成的能力以及咨询和批评的能力,而不是给人民以真正的主权地位。不同于哈贝马斯主要将协商民主放在非正式的公共领域,博曼把协商民主置于正式的政治制度中,从而克服了哈贝马斯将非正式的公共领域的公共意见和正式政治制度的公共决策分得太开的缺陷。对于哈贝马斯把公众的意见形成和政治机构的意志形成作了过强的区分,协商民主主要是存在于非正式的公共领域,最多是对政治制度的决策起影响作用,博曼认为,这样实际上也损害了人民主权,只把人民主权安放在公共领域复杂的交往网络之中是不够的。可以将协商民主推进到政治制度中,而不能将公众的意见形成仅仅局限在非正式的公共领域,把意志形成只交给制度的行动者了事。协商民主应该不仅体现在非正式的公共领域,也要体现在正式的政治制度中,才能真正实现人民主权。

  基于上述分析,博曼提出让制度具有协商性,使协商民主既体现在非正式的公共领域,也体现在现有的政治制度中,特别是体现在现行的议会制度、行政制度中。在博曼看来,“包括立法和行政在内的各种政治机构都需要形成自己的公共领域”。(18)目前代议机构的立法过程虽然具有一些公共协商机制,但是仍然需要变得更具公共性和协商性。代议机构的立法过程必须更具开放性,只有存在一个政治性的公共领域,政治决策才能真正建立在信息充分的公共意见之上。但是目前的制度设计却将人民和本该属于他们的政治意志隔开了,从而演变成党派之间尔虞我诈的一套规则,那些党派都努力把对方的影响排除在决策之外,而不是在更大范围内协商性地形成多数。因此,立法机构需要变得更加符合协商民主的原则。

  此外,博曼认为,行政机构的协商民主不足是更为严重的问题。行政机构以及官僚没有自己的公共领域,公众和行政机构及官僚之间的互动不足,构成了对公共协商的最大挑战,这使得行政机构和官僚拥有太多的不受制约的权力。所以,如何使行政机构形成自己的公共领域,在行政机构中实现协商民主,成为博曼更为关注的问题。相比较于立法机构而言,现代国家的行政机构更需要增强协商民主,扩展行政机构的公共协商范围。由于社会复杂性导致了行政的官僚系统中出现了非民主性的等级化机构,如韦伯所看到的现代大规模民主制度不能没有行政和官僚机构,但问题是这些机构不仅要有效率地执行决策,而且它们拥有针对社会复杂性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和专家知识,其主要缺点就在于民主性太少,公民只被当作被动的委托人,甚至成为行政和官僚机构控制和摆布的对象。为了改变行政和官僚机构仅仅成为强调效率的执行机构,博曼提出需要推进行政机构的协商民主。每个行政机构都要围绕自身发展出一个公共领域,包括像公共听证和地方会议这样的公共领域。“执行决策不能与公共协商相分离。确切地说,行政部门也可以变得或多或少地具有协商性。”(19)

  现代社会的复杂性要求具有专门知识技能的专家、精英来处理复杂的公共事务问题,现代社会的国家治理也需要有各种专家、精英,问题在于如果缺少公民参与的民主机制,国家治理就可能变成精英政治、官僚政治,甚至是寡头政治。通过协商民主的途径,精英治国和公民参与的民主可以有效地结合起来,保证政治决策的民主性。比照哈贝马斯的双轨制商谈民主设想通过非正式的公共领域的公民讨论协商形成公共意见,制约、影响正式的政治制度中专家、精英的公共政策制定,博曼则进一步强调在国家的立法、行政机构中形成各自的公共领域,以使普通公民更现实地参与治国者的政策制定过程。这样的协商民主模式,不是纯粹的精英治国,也不是普通公民直接决定公共政策,有助于精英和公民通过协商民主的方式实现良性互动,化解国家治理复杂性条件下民主政治的困境。

  三、精英治国与公民参与相结合的协商民主实践依据

  在现代国家治理问题上,存在着两种极端的片面认识。一是强调社会复杂性而陷入精英治国的模式,主张精英政治,排斥公共事务的公民参与,从而走向背离民主的精英主义,甚至可能导致权威主义、专制主义。二是忽略了社会复杂性对国家治理中精英、专家作用的客观要求,陷入某种民粹主义的思路,那样可能导致政治的低效能,甚至产生极端民主制,导致多数的暴政。协商民主理论为社会复杂性条件下民主政治的运作提供了有效的启示。不言而喻,现代社会的国家治理需要各类专家、精英,但是专家、精英的公共决策必须以普通公民参与的公共协商为基础,在精英和民众的良性互动中形成有效决策,现代社会的政治决策制度则需要更多的协商民主机制。

  与社会其他领域一样,现代社会发展过程呈现的复杂性、艰巨性决定了国家治理必然是一门高超的学问。精英治国的必要性、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问题在于离开了民主政治基础的精英治国,会走向精英主义、权威主义甚至专制主义。只有精英治国和民主政治的结合,只有将精英治国确立在民主政治基础上,才是现代国家治理的最优出路。

  在现代国家治理复杂性的现实境况下,熊彼特式的精英民主论主张精英治国却排斥公民参与,佩特曼式的参与民主论推崇公民积极参与却忽略精英治国的重要性,二者都没有真正解决精英治国与公民参与如何有效结合的问题。在国家治理中,协商民主理论主张通过公共协商的过程,使公民们能够在与专家、精英的良陛互动中,真正有效地影响、制约法律和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虽然协商民主并不是人民对公共政策的直接决定,不是人民的声音就是一切,但是它使人民的意见能成为决策意志的合法性基础,使决策更好地体现人民的声音,反映人民的意志,力图使得代议制民主变得更加民主。

  现代国家治理的复杂性要求决策的科学化,决策的科学化则要求具有治理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精英、专家。问题在于现代国家治理复杂性条件下,精英治国论者是以普通公民缺乏专业知识和才能为理由,排斥公民参与的民主,这是需要澄清的一个问题。现代国家治理的复杂性,决定了掌握国家权力的政治精英、行政精英也不可能精通所有的公共事务问题,从而难以作出全部科学的决策。在现代社会分工越来越精细化情况下,即使是拥有专业的知识、才能的治国精英也不可能是百科全书式的专家。更重要的是,现代社会精英事实上广泛分布在经济、军事、文化、教育等各个专业领域,他们不可能全部集中在国家的权力机构中,因此解决国家治理中的复杂性问题,同样需要他们的专业意见和建议。而同样的事实是,这些国家权力机构外的专家、精英在政治上只是普通公民,他们对于某些公共事务的专业性意见和建议,亟待以现代社会中的各种智囊团、专家库、专业委员会等重要资政形式,作为国家权力机构中政治、行政精英决策的必要补充。这就清晰地表明,现代国家治理迫切需要通过协商民主的方式,有效整合作为普通公民的社会各界专家、精英积极地参与公共事务的讨论、审议和协商,共同完成公共政策的制定与优化。在我国,政治协商机构中就集中了一大批各个行业的专家、精英,他们并非作为执政者直接决定国家的政策,但作为参政者积极参与对国家各种公共事务的讨论、协商,为大力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发挥重大作用,中国的政协制度实际上是协商民主的成功典范。

  其实,国家治理的复杂性并不能构成排斥公民参与民主决策的充分理由。美国民主理论家达尔认为:“专家有资格做你的代理人,并不意味着它们有资格做你的主人。”(20)作为社会绝大多数的公民并非专家,是作为政治整合概念的人民的现实载体,他们不应该被排除在政治(政策)过程之外,普通公民作为公共政策的利益相关者与国家整体发展的现实水平和未来福祉共命运,同样需要以协商民主的方式参与公共事务。国家治理的实践过程即使再复杂,也决非严格意义上的数理逻辑判断过程,而是涉及最大多数人的利益整合与价值判断的战略实施过程,仅仅依靠治理的专家、知识精英也不能提供系统完整的正确答案。中国社会主义的经济发展涉及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判断,必须有人民的声音,必须有公民的参与。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这个重大责任,就是对人民的责任。”(21)

  当然,强调公民对公共事务的参与,并非等同于由人民对公共事务问题的直接决定。在国家治理复杂性的条件下,现代信息技术、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打破了公民直接参与公共事务决策在规模上、空间上的限制,全体公民网络表决式的民主在技术上是可能的。但是这种单纯的直接民主难以保证普通公民做出正确的公共选择,实现公共利益的积极维护,反而存在着某种民粹主义式的网络政治参与恣意。比如,如何合理调控失业率,减少通货膨胀比率,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涉及国计民生的战略决策,通过公民投票式民主会增大了决策的风险与不确定性。可见,国家治理的最佳选择只能是精英治国与公民参与的有效结合,在国家主导力量的支持下实现二者真正的良性互动。

  反观西方代议制民主的缺陷之一,在于它所重视的是公共政策的制定者如何民主地产生,却忽略了公共政策本身应该如何民主地制定。精英民主论关注治国精英如何民主地产生,却排斥公民对公共决策的参与;参与式民主论关注公民参与,却未能根本解决国家治理复杂性条件下公民直接参与的诸多困境。协商民主理论恰恰关注的是公共政策如何民主地制定问题,这为国家治理在破解复杂性前提下,发挥精英治国与公民参与的两个积极性和有效性,注入了科学化和民主化耦合机制的可能性,有助于国家治理不断向现代化迈进。这样,基于国家治理实践诉求的协商民主,便为精英治国与公民参与相结合的有效路径提供了特色鲜明的理论依据。

  第一,协商民主是国家治理复杂性条件下精英治国与公民参与相结合的重要民主机制。

  代议制是现代民主国家的基本制度,但是在社会发展复杂性的境况下,代议制民主容易产生精英政治、专家政治、寡头政治的危险,排斥公民参与,背离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则。协商民主是国家治理复杂性前提下精英治国与公民参与相得益彰的适当方式,作为代议制民主的必要补充和完善机制,它能够起到防范代议制民主走向精英政治、专家政治、寡头政治的倾向,使现代民主制度更加完善。然而必须指出,协商民主并非是代议制民主的替代品。“协商尽管可能成为民主程序的一个理想部分,但它也只可能是一个组成部分。所以,协商民主根本谈不上是一个完整的‘民主模式’,而只是整体的一部分。”(22)在现代民主框架下,协商民主只是现代民主制度的一个应有程序,任何公共政策的制定必须经过协商民主的程序,这为普通公民参与公共政策的讨论、审议,提供了与精英专家同等效力的制度保障,充分体现了民主的广泛性。同时,在协商民主中,普通公民并不替代精英、专家的公共政策制定,但是通过协商民主的机制能够使政治精英的决策能够更好地反映民意、体现民利。因此,协商民主对于国家治理进程中重大决策的民主程序性保障作用,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当代中国政治体制的系统化建构具有丰富的协商民主实践经验,在执政党推动国家的经济政治社会生活中,“两会机制”、“五年规划”实施方案、“三重一大”的战略决策等,都充分体现了国家治理日益走向正常化、法制化和民主化的时代特征,无不展示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践中生动的协商民主制度优势,有力地促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为执政党治国理政的创新实践提供了有效动力。在总结新中国人民民主实践的基础上“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进行广泛协商,体现了民主和集中的统一;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在中国,这两种民主形式不是相互替代、相互否定的,而是相互补充、相得益彰的,共同构成了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特点和优势”。(23)

  第二,协商民主提供了国家治理复杂性条件下治国精英和普通公民良性互动的公共平台。

  现代西方国家的代议制民主实际上已经蜕变为一种选举民主,由普通公民选举上台的政治精英在实际政治运作中却远离了人民主权的价值理念。在国家治理复杂性的现实条件下,公民被排斥在公共事务的决策之外,这成为西方现代代议制民主政治的重大死锁。而协商民主提供了治国精英和普通公民良性互动的公共平台,通过对话、质问、回应,对某一个公共政策的合理性、正当性进行讨论,有利于寻找解决问题的共识。一方面,专家、精英通过协商民主的平台,能够更好地倾听普通公民的各种声音,了解公众的利益需求,从而有助于制定出更加符合公众利益体现公众意愿的公共政策。另一方面,普通公民也可以通过协商民主的平台,能够更好地理解由专家们制定的公共政策,从而更好地认同并接受公共政策。“从根本上讲审议民主主要强调的是公民及其代表需要对决策之正当性进行证明。无论是公民及其代表,都希望对方对他们提出的原则和规定进行说明。在一个民主体制中,领袖应该说明其决策的理由,并回应公民对其理由的质疑。”(24)然而,与代议制民主相比,协商民主的实践绩效总归要依赖于民主政治的制度性质这一重要前提展开,资本逻辑规约下的西方民主,“人民只有投票的权利而没有广泛参与的权利,人民只有在投票时被唤醒、投票后就进入休眠期,这样的民主是形式主义的”。(25)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民主不是装饰品,不是用来做摆设的,而是要用来解决人民要解决的问题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中国共产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所以说,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丰富了民主的形式、拓展了民主的渠道、加深了民主的内涵。”(26)

  第三,协商民主提供了精英治国与公民参与的民主政治相结合有效路径。

  一方面,协商民主可以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先由普通公民对公共问题展开充分的讨论协商,形成公共意见,尔后相关的治国专家在听取公民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公共政策,普通公民的自由讨论成为治国专家的制定政策的基础。20世纪70年代开始的公民陪审团制度,就是在某一公共政策决定前,先“把一组随机抽取的公民聚在一起就某一具体问题进行协商,不管这一问题是政治议题的设定还是对特定政策多种方案的选择”。(27)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的共识会议制度也是如此。另一方面,协商民主也可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先由治理的专家根据某个公共问题提出解决的公共政策方案,尔后由普通公民参与对政策方案的讨论、协商,进行补充、修正,目前已出现的各种听证会、审议会就是自上而下的协商民主的方式。因此,协商民主也被称为审议民主,各种类型的听证会就是在某个政策方案由政府作出后,组织公民听证会进行充分的讨论、审议,并根据听证结果对政策方案进行修正。我国在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及其他关系民生的重大公共事务上,已实行了听证会制度。国家治理问题复杂性的客观存在,意味着某个公共政策制定的协商民主过程,需要经过自下而上、自上而下的反复多次协商讨论,最后才能产生出更为科学更为民主的政策方案。“在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下,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是人民民主的真谛……我们要坚持有事多商量,遇事多商量,做事多商量,商量得越多越深入越好……在人民内部各方面广泛商量的过程,就是发扬民主、集思广益的过程,就是统一思想、凝聚共识的过程,就是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过程,就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过程。这样做起来,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才能具有深厚基础,也才能凝聚起强大力量。”(28)在这样的政策制定过程中,通过协商民主的平台保证普通公民的充分参与,却又并非是公民对公共政策的直接投票决定,而是治国精英和参与的普通公民良性互动的过程,从而使精英治国和公民参与的民主政治能够有效地结合起来。

  第四,协商民主的过程是精英与普通公民的平等对话与合作活动过程。

  一方面,由于知识、信息的不对称,精英、专家在相关公共事务问题上可能有更全面更深入的理解,但是这并不排斥普通公民从各自的角度自由地发表意见。平等意味着协商民主过程中的“每一个具有审议能力的人在审议过程的每一个阶段都有平等的机会,每一个都有机会将议题提上议事日程、都能提出政策建议、提出理由来支持或反对某项建议”。(29)公共协商过程是一种理性的讨论、对话的过程,是没有强制性的理性协商,既理性地阐述自己的观点,也理性地听取别人的意见。“协商就要真协商,真协商就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来决定和调整我们的决策和工作,从制度上保障协商成果落地,使我们的决策和工作更好顺乎民意、合乎实际。”(30)只有平等的理性对话,才能使精英、专家和普通公民在公共协商过程中产生良性互动,从而产生出更加科学更加民主的决策。另一方面,“协商与其说是一种对话辩论的方式,不如说是一种共同的合作性活动。”(31)协商中的精英、普通公民有不同的利益需求、不同的价值取向、不同的知识基础,观点有所不同,甚至可能出现最后也无法就某一政策达成完全一致的共识。但是,即使少数人不同意大多数人的意见,大多数人也不能因此忽略少数人的意见,而是尽可能地听取,包容少数人的意见,这就是一种合作性的过程。投票可能产生阿罗悖论,无法真正消除精英与大众的偏好一致的问题,但是合作性的协商过程,能够促进治国精英和普通公民的良性互动,最大程度地形成共识。自由主义民主强调普通公民对政治精英权力的监督、制约,以防止权力的滥用,普通公民与治国精英被视为一种对立、对抗的关系。协商民主虽然也包含公民通过协商讨论、审议参与决策的方式来制约精英的权力,但是协商民主更强调普通公民与治国精英的合作,主张普通公民与治国精英间的良性互动。通过协商民主,政治过程可以是普通公民和治国精英合作的过程、良性互动的过程,而不只是对抗、冲突的过程。这无疑是个大政治前提。在中国,民主协商的平等对话与合作活动,深刻地体现“在中国共产党统一领导下,通过多种形式的协商,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广泛接受批评和监督,可以广泛达成决策和工作的最大共识,有效克服党派和利益集团为自己的利益相互竞争甚至相互倾轧的弊端;可以广泛畅通各种利益要求和诉求进入决策程序的渠道,有效克服不同政治力量为了维护和争取自己的利益固执己见、排斥异己的弊端;可以广泛形成发现和改正失误和错误的机制,有效克服决策中情况不明、自以为是的弊端;可以广泛形成人民群众参与各层次管理和治理的机制,有效克服人民群众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治理中无法表达、难以参与的弊端;可以广泛凝聚全社会推进改革发展的智慧和力量,有效克服各项政策和工作共识不高、无以落实的弊端。这就是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独特优势所在”。(31)

  国家治理的复杂性导致了现代民主政治的两难困境,也正是由于国家治理的复杂性,客观上要求“扩大团结面、增强包容性,拓展有序政治参与空间”,(32)从而为化解国家治理复杂性条件下的民主政治困境提供了新的思路。协商民主超越了国家治理传统理论之维中的精英主义和民粹主义两种极端,确立了国家治理复杂性条件下精英治国和公民参与的民主政治相结合的重要机制,其制度设计的价值指向是达成国家治理的科学化和民主化。

  尽管西方协商民主的理论和实践,是在现代西方代议制民主面临着各种困境和危机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试图修正代议制民主排斥公民参与趋向精英政治的缺陷,弥补代议制民主性衰弱的不足,这已成为当代西方民主理论和实践的新变化,但是在西方国家治理实践中的协商民主采用的“公民陪审团”、“共识会议”、“民意测验日”、“协商日”等制度,是对代议制民主的补充性制度安排,只是为克服代议制缺陷而嵌入的弥补性治理方式,并非根本性的制度设计。

  相比较而言,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鲜明的历史合法性,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历史与现实发展进程中,协商民主制度的内涵十分广泛,包括政治协商制度、社会协商制度和基层协商制度,这三大制度有效构成了政治精英、社会大众与专家和基层群众三位一体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体系。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时代背景下,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不断“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这充分说明,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就是要“通过一系列科学的制度安排和程序设计,以及由此而来的政治实践及其过程,以促成社会上各种政治主体之间广泛协商和互动治理,使广大人民群众都能在体制内充分和便利地行使宪法所赋予的民主权利,自由、平等地参与公共生活和国家管理,参与公共政策的形成和执行,参与自身利益的落实和维护;促进党和政府的科学决策与理性施政,在确保公共利益和自身利益协调发展的同时,实现人民群众与政府、政治代表人士和社会组织之间相互关系的和谐”。(33)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贯穿中国共产党、各级政府及基层社区决策的全部领域,共同推进我国公共政策的民主协商决策过程,凸显了国家治理复杂性条件下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优势与现实生命力。

  注释:

  ①广义而言,国家治理复杂性是一个复合性概念,意味着在现代社会(尤其是风险社会)背景下,治理对象更加复杂多变、治理主体更加多元、治理结构更加动态复杂、治理方式更加灵活多样、治理结果更加难以预测。就本文而言,对于国家治理复杂性的强调侧重在治理对象及治理结果的维度,并在此视野下考察协商民主在达成治理绩效与化解民主政治困境方面的独特价值。

  ②《哲学研究》编辑部:《外国哲学史论文集》第2辑,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188页。

  ③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215页。

  ④J.S.密尔:《代议制政府》,汪?u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55页。

  ⑤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125页。

  ⑥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下卷,林荣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811页。

  ⑦马克斯・韦伯:《学术与政治:韦伯的两篇演说》,冯克利译,北京:三联书店,1998年,第60页。

  ⑧约瑟夫・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吴良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415页。

  ⑨乔・萨托利:《民主新论》,冯克利、阎克文译,北京:东方出版社,1993年,第129页。

  ⑩本杰明・巴伯:《强势民主》,彭斌、吴润洲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年,“1990年版序言”,第7页。

  (11)卡罗尔・佩特曼:《参与和民主理论》,陈尧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101页。

  (12)埃米・古特曼、丹尼斯・汤普森:《审议民主意味着什么?》,谈火生等编译:《审议民主》,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7页。

  (13)詹姆斯・博曼:《公共协商:多元主义、复杂性与民主》,黄相怀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中文版序”,第1页。

  (14)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北京:三联书店,2003年,第378页。

  (15)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第382页。

  (16)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第646页。

  (17)詹姆斯・博曼:《公共协商:多元主义、复杂性与民主》,第157页。

  (18)詹姆斯・博曼:《公共协商:多元主义、复杂性与民主》,第159页。

  (19)詹姆斯・博曼:《公共协商:多元主义、复杂性与民主》,第161页。

  (20)达尔:《论民主》,李相光、林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80页。

  (21)《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人民日报》2012年11月16日,第4版。

  (22)朱迪斯・斯夸尔斯:《协商与决策:双轨模式中的非连续性》,毛里西奥・帕瑟林・登特里维斯主编:《作为公共协商的民主:新的视角》,王英津等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第80页。

  (23)习近平:《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4年9月22日,第2版。

  (24)埃米・古特曼、丹尼斯・汤普森:《审议民主意味什么》,第4页。

  (25)习近平:《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4年9月22日,第2版。

  (26)习近平:《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4年9月22日,第2版。

  (27)格雷厄姆・史密斯、科琳娜・威尔斯:《公民陪审团与协商民主》,毛里西奥・帕瑟林・登特里维斯主编:《作为公共协商的民主:新的视角》,第108页。

  (28)习近平:《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4年9月22日,第2版。

  (29)乔舒亚・科恩:《审议与民主的合法性》,谈火生等编译:《审议民主》,第178页。

  (30)习近平:《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4年9月22日,第2版。

  (30)詹姆斯・博曼:《公共协商:多元主义、复杂性与民主》,第25页。

  (31)习近平:《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4年9月22日,第2版。

  (32)习近平:《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4年9月22日,第2版。

  (33)李金河:《如何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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